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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剑律师:以案说法之合同诈骗罪
某个一向守法经营的外来老板会莫明其妙被冠以合同诈骗罪被捕,接着是相关财产的扣押,经查证只是普通的合同纠纷。这种事在某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方经常发生,为此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下发了《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对这种行为加以遏制。情况虽有所好转,但仍不够理想,不仅是因为人祸,而且是因为合同诈骗罪本身的复杂性。下面由邦道律师带您详细了解一下合同诈骗罪。
具体案例引入
上市公司高管第一案——周益明一审被判无期
备受社会关注的原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益明“空手套白狼”掏空上市公司5.5亿元的大案,以周益明终审犯合同诈骗罪,被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告终。和周益明一同受审的还有明伦集团财务经理刘文中、明星电力副董事长赖学军、明伦集团财务总监史云、明星电力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峰、明星电力财务总监赵丽萍等人。
经查证,周益明在入主明星电力时净资产实际为负数,是名符其实的“负翁”。2002年8月,周益明得知明星电力欲转让28.14%的国有股,价值为3.8亿元。当时的明星电力是四川省遂宁市380万人口水、电、气的主要供应商,自公司1997年上市以来,业绩稳定没有外债,企业流动资金达1亿元,良好的资产状况引起了周益明的浓厚兴趣。为了达成对明星电力的收购,周益明开始了一系列的罪恶计划:
1、以10万元买来深圳某公司,开始筹建明伦集团,为收购做准备。
2、用8000万元银行贷款进行反复倒账,虚增母公司及7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
3、用11万元买来深圳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1年、2002年两份虚假审计报告,内容显示公司总资产27亿元、净资产12亿元。
4、通过三家银行共贷款4.22亿元,其中3.8亿元用于收购明星电力股权。
经过上述运作,周益明堂而皇之地入主了明星电力,当时他年仅29岁。不久31岁的周益明以9.8亿元身价跻身《福布斯》中国内地富豪榜,名列第207位,是当时深圳最年轻的上榜富豪。
明伦集团成为明星电力第一大股东后,周益明以大股东身份成为明星电力的董事长,随即改组董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将董事会对外投资决策权由过去不超过净资产8%提高到30%,从而为其接下来的恶意对外投资、违规担保、虚假贸易以及违规拆借资金等行为提供了便利。
2003年8月,明星电力投入2.7亿元现金增资控股明星康桥,投资开发深圳捷美商务中心等房地产项目;2003年9月,投资1.5亿元设立明星商社,从事国内外贸易业务。巨额投入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这两家子公司历年投资收益率极低,并成为明伦集团违规套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载体”。
明伦集团及其关联方借由恶意对外投资、虚假贸易等行为造成了上市公司资金损失超过4亿元,违规担保责任 1.91亿元。明伦集团入主以来,在关联公司间进行频繁的资金拆借。据四川省证监局调查,仅2003-2004年,明星康桥和明星商社对外拆借资金的发生额就高达9亿多元,这些行为都没有获得明星电力董事会或经理层的书面批准。
公诉人遂宁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深圳明伦公司及周益明等人在2003年以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虚假收购方案,收购明星电力股份,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该公司巨额资金,共计人民币4.6亿元,美元1074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24条、第231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2006年12月1日,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大股东、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益明无期徒刑。周益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邦道律所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专业评析
《刑法》对合同诈骗罪是如下描述的:“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任何犯罪都由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组成。具体到合同诈骗罪分别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客体上侵犯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务所有权;客观方面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上述五款行为。由于该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从诈骗罪分离出来的,而后续的司法解释的制定又未能跟上,使得对该罪的诸多方面存在分歧。
首先,对犯罪故意的理解上:一种观点是只包含直接故意;另一种观点是包含间接故意,即在订立合同时对是否履行合同并不明确,签约后条件允许则履行,反之则不履行。
邦道律师观点一:
认同第一种观点。虽然存在订立合同时间接故意的情况,但是如果合同履行、履行不当或有合法理由的履行不能都将不触犯刑法。只有在当事人无任何理由拒不履行合同时,此时当事人已从订立合同时的间接故意演变成履行合同时的直接故意,应当以合同诈骗论处。
其次,对该罪的合同是否包含口头合同存在争议。主张不包含的理由有三:其一,举证困难;其二,该罪描述中使用“签订”表明合同应为书面形式;其三,如果允许口头合同,将同诈骗罪难以区分。
邦道律师观点二:
应当包含口头合同。该罪以合同作为犯罪手段,合同的定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要求。因举证困难、难以区分而将口头合同排除该罪的适用将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不符合立法的初衷。至于《刑法》中“签订”的表述,是因为《刑法》早于《合同法》颁布,《合同法》中使用的是“订立”,建议在修改《刑法》予以更改。
最后,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上无统一标准。部分地方的法院仍以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为标准。由于该解释早于后来的1997年的《刑法》和1999年的《合同法》,而且过于简单,实用性较差。
现在通行的评判原则是通过对以下几个方面考察来确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1、考察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2、行为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
3、行为人在订立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4、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5、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合同诈骗罪除了自身的复杂性,还和合同纠纷、合同欺诈、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容易混淆。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它们的区别。
与经济合同纠纷: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利用经济合同实施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合同纠纷往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担保,只是由于客观上的某些原因,虽经多方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使对方当事人遭受严重损失所产生的纠纷,造成纠纷的当事人并无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与合同欺诈的区别:虽然二者在订立合同时都使用了欺骗手段,但是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是以诈骗取钱财为目的,合同欺诈的行为人主观上虽有诈欺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进行经营,并借以创造履约能力。在履行上,合同诈骗不履行或只履行小部分以换取对方信任,而合同欺诈则正好相反,在履行上积极主动。
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犯罪对象不同,有的贷款诈骗虽然也采取了合同形式,但其针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实施。另外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利用合同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以合同诈骗论处。
与诈骗罪的区别:合同诈骗采取特定手段,即利用订立、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诈骗罪无此限制。而且诈骗罪条款中有“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谓“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刑法》分则中对特殊诈骗行为的规定:如金融诈骗罪中的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及本文提到的合同诈骗罪等等。由于《刑法》条文做出了专门规定,不再以诈骗罪处罚,而是以专门罪名处罚。
总之,合同诈骗罪作为一款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的重罪,加之其自身的复杂性和易混淆的特点,值得大家好好研究一番。特别是其与民事中的合同纠纷、合同欺诈的区分的正确与否,将产生极大的不同;一个是刑事重罪,将入狱判刑;另两个是民事纠纷,至多是经济上赔偿。
邦道律师提醒
合同在经济活动中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国家在刑事、民事上地都有立法加以保护。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又使合同诈骗罪产生变数。《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这一法条赋予债权人的留置权,但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债权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占有债务人的财物是否合法,将直接关系到是否触犯合同诈骗罪。因此债权人在做决定前最好向自己的法律顾问或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做到心中有数,切莫因为一时疏忽大意而导致牢狱之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2007年3月16日
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1997]6号1997年01月0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 2002年05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法发[1996]32号 1996年1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1999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