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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周天发涉嫌滥用职权案补充辩护词

[转载]周天发涉嫌滥用职权案补充辩护词 (2014-08-01 01: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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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周天发涉嫌滥用职权案补充辩护词作者:姜建高律师

 按语:周天发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2014611日上午再一次开庭审理,海曙检察院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后,向海曙法院提交了汪向前造假的200825日股权转让协议一份。海曙检察院采用汪向前造假的这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来证明股权转让时间是200825日,在此之前汪向前和徐灵祥公司之间没有股权转让。海曙检察院哪里想到:这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是汪向前造假的协议,是汪向前合同诈骗犯罪的证据,请看以下辩护意见:

 

         周天发涉嫌滥用职权案补充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周天发涉嫌滥用职权一案经过201416日、7日,317日、18日长达4天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之后,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进行了补充侦查,并向海曙区人民法院移交了补充侦查阶段的证据——200825日股权转让协议一份。201469日,海曙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通知本辩护人复印了该份证据。根据这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今天,2014611日法庭再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周天发涉嫌滥用职权一案。我受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继续针对海曙检察院补充侦查材料提出如下质证、辩护意见:

1、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向法庭提交的200825日由浙江宏运船业公司股东陈海青、金文林与宁波天汉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灵祥、担保人汪向前共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一份造假的协议。其形式和内容全部造假,这是一份汪向前合同诈骗的证据;

2、该份股权转让协议中,汪向前为什么是担保人?汪向前需要担保什么?公诉人应该向法庭说清楚?股权转让协议需要担保吗?

3、汪向前本身不是宏运公司股东。根据这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股东是陈海青和金文林两人。如果汪向前是股东,可以直接参与股权转让,为什么要以担保人的身份出现?

4、陈海青占宏运公司股权51%,金文林占49%,两人合计拥有宏运公司的全部100%股权。股权的价值分别为1020万元和980万元,合计是2000万元。而不是汪向前所说的股权是2670万元。

5、这份协议签订时,金文林已经收到了380万元股权款,这是假的,金文林根本没有收到徐灵祥公司支付的380万元股权款,这380万元股权款已经被汪向前侵吞。这是汪向前犯罪事实,法庭应该依法调查这一事实。

6、根据这一份协议内容,380万元股权款是徐灵祥公司直接汇给中宇创业宁波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而根据汪向前的说法,中宇创业宁波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这是汪向前本人的公司(2010119日汪向前在宁波市公安局笔录内容)。汪向前是担保人,徐灵祥为什么要将股权款汇给担保人,而不是直接给股权转让人?

7、从表面上看,该份协议中全部数字加起来,确实是2670万元。但这里须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这2670万元不是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款是2000万元)。其中的600万元是浙江宏运船业公司欠象山石浦镇政府的债务,是不是有这笔债务?在这份协议中也没有列出具体内容。这笔600万元的债务由徐灵祥公司承担,而且已经支付了其中的250万元。这笔250万元债务是什么时候支付的?在签订协议时已经支付。

82670万元中的70万元是股东陈海青和徐灵祥之间的双方确认,但从内容看,这笔70万元应该是宏运公司的债务,宏运公司的债务为什么要陈海青和徐灵祥之间确认呢?金文林是股东,金文林为什么不确认?根据确认的主体看,这笔70万元费用应该有假。这笔费用也没有讲明白是不是应该由徐灵祥公司支付。所以,汪向前说的股权款是2670万元是故意造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