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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世福滥用职权一案辩护词

被告人张世福滥用职权一案辩护词 (2013-09-21 16:33:56)

标签: 滥用职权辩护词 文化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世福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滥用职权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前我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的全部材料,同时收集了部分证据,通过参加刚才的庭审调查,我对本案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下面依据本案能够查证的事实和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

1、被告人张世福在固始县粮食局任职期间,在固始县粮食局对城关三粮店土地公开处置过程中,受时任局长(即被告人张志喜)的安排,与被告人郑明贵在与朱孝鸿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时,违反固始县粮食局党委会决定,致使固始县粮食局少得第二层商城(价值9136500元)。

2、2007年3月,经固始县粮食局局长办公会决定向联合开发的另一方(即朱孝鸿)支付利息后,被告人郑明贵经被告人张志喜安排向被告人张世福汇报,后分三次从固始县粮油购销总公司付给朱孝鸿32.8万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32.8万元。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世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张世福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被告人张世福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中,即没有滥用职权,也没有给固始县粮食局造成任何损失;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事实中,被告人张世福即没有参与决定,也没有具体实施,更谈不上滥用职权。依法应该判处被告人张世福无罪,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世福的第一起犯罪事实

1、处置城关三粮店土地是公开进行的,并且是经过炎黄拍卖行进行的公开拍卖,应该说固始县粮食系统都知道这个事,任何有能力的人(包括粮食局系统内的人和社会上的人)都可以参与竞争,以期获得联合开发权。这一点由炎黄拍卖行的拍卖公告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2、三粮店联合开发是经过固始县粮食局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并不是哪个人擅自决定的;合作开发的另一方也是通过招投标的形式选择的,并非是暗中操作或暗箱操作。这一点由粮食局党委会的会议记录及有关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3、关于粮食局党委会会议记录问题:从公诉机关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显示,党委会会议记录至少有两次以上复印件,虽然公诉机关在各辩护人的申请下,最终举示了会议记录的原始件,但仍然有一次以上的复印件没有举示。各被告人在侦查期间及庭审过程中均供诉曾见过内容不同的复印件,由于公诉机关在各辩护人的申请下尚未向法庭出示所有证据,致使我们(指辩护人和审判人员)无法见到这些内容不同的复印件,是否是公诉机关为了欲盖弥彰,我们不得而知,但辩护人相信这背后一定隐藏着一个天大的秘密,需要人去揭开。

4、固始县粮油购销总公司与朱孝鸿所签的联合开发协议在当时是否有失公平:辩护人咨询了部分建设单位及踏月寺社区部分商户和居民,2005年前后此地段的门面房价格大致每平8500——9500元,二至六层商住房均价在1100左右,而同时期框架式结构发包价在每平500左右。这样计算下,如果当时联合开发协议顺利履行,朱孝鸿所获利润在扣除拆迁费用之后,完全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而粮食局所获一层门面房的价值也远超过当时党委会讨论出让的数额(800万)。因此可以说固始县粮油购销总公司与朱孝鸿所签的联合开发协议在当时是完全公平合理的。

5、固始县粮油购销总公司与朱孝鸿所签的联合开发协议仅仅是书面上的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十余家被拆迁户等人的抵制,在被告人张世福离职之前根本没有实际履行。经庭审查证该协议项下的标的物是2010年以后才交付开发商的,也就是说对于粮食局而言该协议从2010年以后才正式履行。

6、由于十余家被拆迁户认为固始县粮油购销总公司与朱孝鸿所签的联合开发协议侵犯了他们的权利,同时有违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他们以该协议无效为诉求诉至固始县人民法院,经固始县人民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7年终审判决确定固始县粮油购销总公司与朱孝鸿所签的联合开发协议无效。既然被判决无效,就说明该协议自始至终就没有法律效力,更不应该按该协议来履行。如果说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应该追究实际交付者以及交付时时任领导者的刑事责任,是他们的滥用职权或者渎职,使被司法判决无效的协议在三年之后仍然能够实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