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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不同,如何认定滥用职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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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不同,如何认定滥用职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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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不同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主观方面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过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对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造成重大损害结果。
(二)客观方面不同
1、行为方式的主要区别
滥用职权罪主要表观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随心所欲处理公务,这就是说,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作为。(特殊情况下,滥用职权罪也可由不作为构成题,如滥用权力拒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
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对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或在履行职责中不认真、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2、行为性质上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行使职权,即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不作为;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了事。
3、追诉标准上的区别。鉴于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一定的差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的的追诉标准也有差异。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等。
二、如何认定滥用职权行为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认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
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对于物质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可根据《立案标准》的明确规定进行把握,但对于非物质性损失的认定,则须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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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刑事律师林高民温馨提示:渎职犯罪当中,如何认定渎职行为与所发生的后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因为渎职行为往往隐藏在严重后果背后,不是引起后果的直接原因。在错综复杂的事实中甄别渎职行为与严重后果的因果关系,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渎职罪的焦点,也是刑事律师辩护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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