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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滥用职权副县长张吉明获刑八年

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滥用职权副县长张吉明获刑八年

2011-12-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安徽省凤阳县原副县长张吉明滥用职权、受贿案,经滁州市中级法院指定全椒县法院管辖,于近日一审终结。被告人张吉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

  被告人张吉明归案前任安徽省滁州工商联副主席,其于2003年6月至2009年9月在凤阳县挂职、任职副县长期间,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并指使他人改变规委会讨论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

  经查明,2006年7月、8月份,张吉明代管城建工作,后于2007年2月至2009年9月分管国土和城建等项工作。2006年4月,凤阳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挂牌对凤阳县商业步行街项目进行开发,并组织设计单位对商业步行街进行规划设计,前三轮规划设计方案未能通过。张吉明代管城建工作期间,于2006年8月8日主持召开规委会,对凤阳县商业步行街第四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讨论,并获得通过。几天后,安徽万世伟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焦某找到张吉明提出更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在凤阳县某大酒店宴请张吉明,张吉明就召集凤阳县建设局某副局长、规划股周某、政府办王某以及规划设计单位技术人员等人参加宴请,一边吃饭一边商量修改步行街设计方案。张吉明当场表态决定按更改方案执行,不再召开规委会,并安排周某按更改的方案拟稿规委会纪要。当天下午,周某按照张吉明的意见起草了会议纪要,交由张吉明签发,使得商业步行街项目建筑面积增加了3500平方米。经评估,该宗地建设规模增加3500平方米住宅房后形成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增加92.95万元。

  被告人张吉明在挂职或担任凤阳县副县长期间,在代管和分管城建、土地等工作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先后收受焦某、张某、马某等人贿赂共计20余万元。

  另查明,2011年5月18日,联合调查组对被告人张吉明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在谈话期间,张吉明如实坦白了调查组已经掌握的滥用职权问题,主动交代了其受贿问题的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归案后,张吉明退出赃款20.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吉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并指使他人改变规委会讨论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致使建设规模增加3500平方米住宅房后形成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增加92.95万元,至今没有补缴,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201707元, 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和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已退出赃款20.4万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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