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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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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判多少年 (2010-07-10 19:40:09)

标签: 杂谈 分类: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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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公司副总郑某和招商代表孙某合谋,在商铺招商中收取“好处费”5.52万元,并在铺位无法如约出租时伪造“租赁合同”予以搪塞。日前,闵行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郑某和孙某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郑某原系上海莘盛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部副总经理,孙某原系该公司招商部招商代表。2008年9月,古先生来到莘盛公司招商部找到孙某,商谈租赁都市路5001号仲盛世界商城店面一事。商谈中,孙某就提出要收取好处费,但好处费并非合同上的租赁费。如果没有好处费则合同租赁事宜就无从谈起。之后,孙某请出副总郑某,约古先生见面。郑某提出,如果古先生第二天再拿出10万元,就可以再给5个铺位。其实,古先生根本没有能力接受此条件,然而,古先生还是筹集了5.52万元分5次向孙某“进贡”。同年11月10日,古先生与孙某签订了租赁合同,但当古先生按照合同规定于同年12月1日进店营业缴纳租赁定金时,对方工作人员却称合同是假的。于是,古先生找到郑某和孙某“质问”,回答的也是十分“老实”:“合同是假的”。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证实仲盛世界商城临时铺位租赁合同上的字迹系孙某所写,租赁合同上加盖了与莘盛公司公章不符的“合同专用章”。案发后,郑某和孙某退缴了全部赃款。

   据郑某供述,在孙某安排古先生与其见面商谈租赁该商场地下室临时铺位时,由孙某提出每个铺位要好处费2万元,故根据古先生的要求答应出租4个铺位,但提出需先支付一半好处费,再由孙某具体操作。并与孙某与私下讲好事后三七分成。后来,孙给了自己4万元,事后得知该钱是孙某从古先生所得。孙某在供述中也说,因郑某开价要10万元好处费而未谈成。本来谈好与郑某三七分成,但收到钱款后便如数交给了郑某。后发现古先生带他人看摊位,可能要做二房东的事情,郑某认为违反公司规定不愿再与古先生合作,引起了古先生不满,为平息事态,便修改了公司意向合同并加盖了私刻的假公章。

法院认为,郑某、孙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5.5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属共同犯罪。两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


  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取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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