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贪污罪 >

私分个人合伙企业收入不构成贪污罪

  
  案件案情: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6月份,被告王甲、陈乙、方丙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开假欠条、假发票等手段冒领并私分东林工商公司的公款40余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0完余元。2014年被告陈乙到乡人民政府投案自首。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甲、陈乙等5名被告私分东林工商公司的营利款属实,但该公司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王甲等人所在东林工商公司最初登记注册为集体经济组织,但该公司经营的资金、场所等均是王甲等人自行筹措的,其主管机关乡人民政府并未进行任何投资,也未提供生产设备和技术服务。在管理形式上,该公司从设立到与该乡其他企业合并,乡人民政府虽然每年通过其所属企业办公室与王甲等签订过《生产协议》或《承办合同》,但乡政府只主张权利,没有负担义务。因此王甲等人兴办的东林工商公司属于个人合伙性质的经济组织。王甲等人私分营利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判决被告无罪。
  法理评析: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该经济组织的性质。认定一个企业的性质,不能只看这个企业的经理是否由政府任命,而应该从该企业的资金来源、经营管理形式和民事责任的承担三方面来认定。本案中,合伙人王甲等提供资金、服务等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利益共享符合合伙的形式,因此东林工商公司是一家私营合伙企业,被告不构成贪污要件,故不构成贪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