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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书(交通肇事罪)
辩护意见书(交通肇事罪) (2014-04-09 16:12:08)
分类: 实战文书
简要案情及处理结果:
XX年XX月XX日,犯罪嫌疑人薛X朝,驾驶货车从XX市XX镇XX路段经过,将在该路段玩耍的李X豪碾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犯罪嫌疑人薛X朝被李X豪家属截停,并被扭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当日拘留了犯罪嫌疑人薛X朝。
犯罪嫌疑人薛X朝对其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其没有逃逸行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一边组织李X豪家属进行调解,积极赔偿李X豪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李X豪家属的谅解,一边向办案机关提出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薛X朝仍旧作业,而不是逃往外地,这可以说明犯罪嫌疑人薛X朝当时并不知道发生事故。
XX年XX月XX日,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核实辩护人提出的犯罪嫌疑人薛X朝没有逃逸的事实。次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提交检审会讨论,决定对本案作不起诉处理。同日,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薛X朝释放。
辩护意见书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薛X朝及其兄长薛X庆的委托,指派王如僧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薛X朝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参与。
由于犯罪嫌疑人薛X朝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诉讼规则)第406条的规定,依法可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
《诉讼规则》第40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事实可知,薛X朝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1.薛X朝没有逃逸行为。
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追究,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也不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公私财产而逃离现场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逃逸的主观构成要件至少包括如下两方面:(1)肇事者意识到发生了交通事故;(2)肇事者逃离现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如果肇事者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即使其案发后没有停车,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采取措施抢救伤者或财物,由于其主观上没有逃逸的故意,依法也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逃逸。薛X朝在证据卷二第11页明确表示:“有一辆二轮摩托车拦住我车,是一个青年仔开车拦住我车的,我不认识他,他说我车碰到人了,我觉得奇怪,我车如果撞到人,我怎么不知道的?”辩护人认为薛X朝的上述供述可信,否则其为什么会像往常一样去拉第三车泥,而不是逃往外地呢?另本案证人证言只是说到肇事车辆没有停下来,没有说到肇事司机下车视看伤者后继续开车离开现场,也没有说到肇事司机在发生事故后突然加快车速离开现场或专挑偏僻小道离开现场,这也可以说明薛X朝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其行为依法不构成逃逸。
对于薛X朝拉第三车泥去目的地时,为什么不再走原路这个问题,薛X朝给出了合理的解释,那就是其在装泥时,听到其他司机说在该路段有交警在查车,薛X朝通过抄小路的方式拉泥去目的地,是为了躲避查车,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
2.案发后,薛X朝认罪态度良好。
对于薛X朝的车撞到李X豪这件事,由于薛X朝不知道当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不能因为其没有在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中明确承认其车撞到李X豪就据以认为他的认罪态度不好。办案机关讯问薛X朝时,薛X朝明确承认其车确实曾两次从XX镇XX路段经过;案发后,薛X朝通过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力图弥补本案产生的消极影响。从薛X朝的上述行为可知,薛X朝对本案的态度是我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如果证据证明我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我认罪并愿意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弥补我的过失。
3.薛X朝是过失犯罪。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过失,换一句话也就是说肇事者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反对态度的,其并不想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薛X朝主观恶性不大,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
4.薛X朝积极赔偿受害人方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方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