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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6780220虚假广告罪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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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事辩护律师网-13556780220虚假广告罪详解 (2009-05-04 22:24:13)

标签: 东莞刑事辩护 刑事律师 东莞律师事务所 东莞律师网 刑事会见 分类: 刑事辩护-常见罪名详解

虚假广告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是指商业性广告,即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为了商业目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所进行的公开宣传。作虚假宣传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夸大失实的宣传,即对生产、经销的产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者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规格、技术标准、价格等交易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二是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语意含糊、令人误解的宣传,即通过措词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者含糊的手段,使消费者对商品或剖艮务产生误解。

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情节是否严重,应从作虚假广告的手段、动机、散布范围、次数、持续时间、社会影响、不良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认定

1、区分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广告中作虚假宣传也是一种诈骗行为,究竟构成虚假广告罪还是诈骗罪,应当了解行为人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虚假广告只是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如果虚假言辞只是夸大商品效能,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构成虚假广告罪。

2、区分虚假广告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界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也可能通过广告的形式实施,虚假广告行为也可能通过诋毁他人商品声誉来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但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基本特征,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虚假广告罪的基本特征,是利用广告对自己或者他人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不排除行为同时触犯上述两个罪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以一个重罪论处。但两者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故“重罪”的确定只能以行为的基本性质与危害程度为依据。

3、区分虚假广告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从刑法规定与刑法理论上考虑,这两种犯罪的区别相当明显,如行为方式不同,主观故意内容不同等等。但行为人可能利用广告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作虚假宣传,或者说利用广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是行为的手段触犯了其他罪名,只以一个重罪论处,即仅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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