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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高校内酒店组织卖淫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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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高校内酒店组织卖淫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2014-10-27 19:36:00)

武汉一高校内酒店组织卖淫  拿学生证开房可打折

学校内酒店组织卖淫,拿学生证可打折?学生证可真够神通广大,什么时候也能和卖淫嫖娼挂上钩了。而且还是在学校里面,这种不正之风是如何兴起来的?学校到底怎么了?
有学生举报,武汉武昌理工学院的校园里经营一家“准五星级”酒店,足疗部有员工组织卖淫。而酒店的董事长竟为该校校长。

武昌理工学院的学生说,校内酒店贴有“足疗保健”,自己去做足部按摩时,技师告诉他,也可以有“特殊服务”,比如“推油”。普通的足疗88元,因为是学生,所以有折扣,可以便宜10元。技师还提醒,开房的时候,带着学生证,可以打折。

武昌理工学院和广信国际大酒店均属于广信科教集团。广信科教集团董事长、总裁名为赵作斌,他同时兼任武昌理工学院校长一职。在广信科教集团的站上,除去武昌理工学院和广信国际大酒店外,该集团旗下还有6家子公司,涉足制药、科技、食品、后勤服务等行业。

据了解,武昌理工学院官网称,该校多次获评“湖北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高校”、“湖北诚信建设荣誉单位”、“湖北省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涉嫌组织卖淫罪

王亚林刑辩团队认为,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媒体披露的事实,该酒店以“足疗保健”、“特殊服务”等名义设置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涉嫌组织卖淫罪,而且酒店属于服务业,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该酒店的主要负责人,可以从重处罚。

相关刑法条文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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