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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毒品辩护律师

[转载]钱列阳律师--刑事辩护技巧 (2014-04-23 19: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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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钱列阳律师--刑事辩护技巧作者:Wang-Weiping

 

(一)刑事辩护的心理定位

 

  作为辩护律师,面对的是国家的强权,面对的是一个很强的有压倒性优势的公诉机关,这时辩护律师的心理定位是什么?

  第一,辩护律师是田径运动员,不是拳击运动员。田径运动员是谁先跑到红线谁赢,辩护律师是谁向法庭把观念说清楚谁就赢,而不是把公诉人驳倒。所以,当公诉人把你驳得哑口无言的时候,你已经把自己想说的观点已经说清楚了。

  第二,在民商案件中双方都是律师,法官可能会比较中立地裁判,而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天生站在公诉人一边,所以不要指望法官有绝对中立的心态,要抱着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心态,即使输也不要紧,也要把输降到最低点。当你有了这种心态以后,心里会觉得非常轻松。走进法庭,不去想结果,要的是过程,把自己想说的问题说清楚,至于法庭判决结果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

第三,对于有名分的案件,为了平息民愤,先超越辩护律师之外讲几句包括有一定同情的话,对稳定法庭的气氛是非常重要的。

  例如,河北沧州卫生局长玩忽职守的案件:一个当事人在卫生局的大楼里把一桶汽油从头浇到底然后一把火把自己烧死了,由于死者死在了卫生局的大楼里,所以判卫生局长玩忽职守罪来追究责任。死者的家属认为死者是跟卫生局长谈完话后在楼道内自焚的,对我也是怒目而视。那次轮到我做法庭辩论的时候,已经到了晚上6点半,我一看那样的气氛,在发表辩论意见之前,我先讲:"我作为个人,不以律师,对被害人的死亡以及对家属带来的痛苦表示同情,无论怎样,这是一个不幸的事件,是一个人性上、情感上受到伤害的事件。"然后我把话一转:"但是我作为辩护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要对这个案子做出辩护,这是我们法治的需要,人性不能代替法治。"这对平息当时死者家属的情绪起到了一定作用。

  "德国牙医案"一口气开了8天庭,轮到我法庭辩论的时候是第6天晚上,我讲:"我们今天为什么坐在这里,就是因为我们今天已经是法治的社会了,如果倒退50年,被告人戴着高帽子游街一圈,大家喊打,然后一枪毙了人心大块,可是今天法院为了这个案件花了50万添置了这么多录音、录像设备,为什么?因为这是法治社会的需要,我们人情不能代替法治。"这样一讲,使几百号被害人的家属的情绪稍稍稳定了。

 

(二)案头上的准备

 

  案头上准备的东西应是最快捷、最方便、最实用的。

  第一,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定要粘上口取纸,能把需要用的东西信手拿来;

  第二,涉及本案的法律条文要完完整整地打印出来,放在手边上,如果你不能把条文背下来,讲道一半可以马上把条文念一遍,使整个语气是连贯的;

  第三,涉及本案的法律概念要从学术专著上摘下来,打印在一张纸上,有时在法庭辩论时会突然引用;

  第四,涉及本案的大事年表按时间顺序列出来;

  第五,有些案子需要画一张法律关系的联络图;

最后,准备好一张白纸、一个铅笔头,它们非常简单、非常实用,而电脑的页面太冷,重点不突出。

 

(三)眼神的重要性

 

  只要你在法庭上,声音必须传到每一个击落里。怎么测试?就看离你最远的人是不是在看着你。如果有些人在底下睡着了或者看别的了,那就说明你不仅打动不了人,连声音都不够好,只起到一个催眠的作用。所以,你的声音必须要顾及法庭上所有的人,这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必备的要件。

  再就是眼神上的交换,在不同的法庭阶段眼神又有讲究。对法官要扫视,不要盯着某一个法官看;讲法理时可以更多地盯着法官看,这三个法官——审判长、两个审判员他们一定都看着你;适当的时候顾及一下法庭、公诉人,但最主要的是冲着法官;在辩论的时候,眼睛不是扫视,而是盯着公诉人;讲到个人情感的时候,你可以看一眼被告人,你要用眼神鼓励被告人,被告人这时非常希望你能够在眼神上鼓励他,在你们辩论时候有一种极强的心理依赖。

  前几年,有一个台湾间谍案,不公开审理,我们看到非常滑稽的一幕:在法庭辩论时,每当公诉人讲的时候那四个台湾人都在摇头,每当辩护人讲的时候,四个人都在点头,非常整齐,要是在电视上播放出来,大家会觉得简直像在拍动画片一样。

  实际上这反映了被告人在法庭上是心理最弱的时候,无论他的官位有多大,权力有多大,当他坐在被告席上的时候,他是最弱的,这时辩护人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都是他最大的心理依靠。所以,你在法庭辩论时候,适当地多看他一眼,你在说话的时候,他的眼睛一定在看着你,只要回馈他一个眼神,就是对他的支持和鼓励。在这方面,我觉得几乎屡试不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