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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告人谢艳敏辩护手记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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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记(三十)——为被告人谢艳敏辩护手记第三十 (2014-10-20 0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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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语:今天是全世界引以为关注的一天,因为在今天之后接续的几天里,决定中国未来三十年发展的大政方针即将确立,尤其是法治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建设法治中国的国策对冤错案件的当事人具有如大旱之盼云霓的意义,这或许就是他们至今尚艰难苟延残喘的唯一理由。冤民们无不翘首企盼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胜利召开,对于本案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而言,本次大会同样给了他们太多的希望。

       本篇文章是笔者为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辩护的第十九篇文章,也是系列文章的最后一篇文章。笔者今天所发表的文章内容为被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被告人袁诚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所涉财产辩护的三大问题:第一是被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的属于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合法财产被认定为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而追缴、没收的司法行为错误的辩护部分;第二类是在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之前,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的财产被辽宁省公安厅10.05专案组违法处置错误的辩护问题;第三类是关于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现目前仍然被冻结、查封、扣押但尚未解冻解封解押的财产以及司法机关应当支付相应冻结、查封、扣押期间财产的孳息问题的辩护。

       第七节  关于被告人谢艳敏被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聚敛财物及其收益被追缴没收的辩护解析。

       本部分内容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关于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等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追缴没收财产的辩护;第二个方面是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未被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之前,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所有的被辽宁省公安厅10.05专案组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已被违法处置的辩护;第三个方面是关于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等所有的未被列入原审判决书被追缴没收清单内的资产(目前仍被冻结查封扣押但尚未解封解冻解封的财产以及冻结、查封、扣押期间产生孳息)应当及时返还的辩护。

      (一)、本辩护人认为,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等20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被其司法认定为追缴、没收的企业、企业账户内的资金、企业车辆以及相应孳息均应立即返还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所有。

       第一、关于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等所有的被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决予以追缴、没收的22家企业的司法行为错误的辩护解析。

       其一、原审法院裁决追缴、没收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的财产的判决原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经审理查明:下列资产应当认定为以被告人袁诚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并予以追缴、没收。一、企业(一)本溪满族自治县偏岭第一铁选厂、本溪满族自治县偏岭第一铁选厂铁矿。(二)鞍山金和矿业有限公司。(三)本溪金和矿业有限公司及本溪金和矿业有限公司第一铁矿(分公司)。(四)本溪市溪湖民政再生胶厂。(五)本溪万豪国际会馆有限公司。(六)本溪成远炉料厂。(七)鞍山圣盾运输有限公司。(八)鞍山隆盛达矿业有限公司。(九)本溪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十)本溪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一)本溪振华混凝土搅拌站。(十二)云南金旺矿业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县安乐矿业有限公司。(十三)本溪满族自治县偏岭铸钢厂、本溪金和工贸有限公司、本溪市程盛铁选厂、本溪市程盛铁选厂铁矿、本溪满族自治县程盛商贸有限公司、本溪昌达矿产品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唐韵茶楼、本溪市永利物贸有限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红兴商贸公司、鞍山金和贸易有限公司、营口圣盾实业有限公司。”(见原审判决书第270页到第289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追缴、没收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22家企业的理由为:“1998年,袁诚家、谢艳敏取得本溪满族自治县偏岭第一铁选厂的经营权以后,至2004年,袁诚家、谢艳敏用偏岭第一铁选厂的资金开办鞍山金和矿业有限公司,后在鞍山、本溪、营口、香格里拉等地又开办了多家企业,其开办资金均源自上述两家企业。……以袁诚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成立初期的主要犯罪事实均发生在本溪市,犯罪后用于平事的巨额资金均出自本溪满族自治县偏岭第一铁选厂,偏岭第一铁选厂的资金部分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支持组织的生存、发展,偏岭第一铁选厂又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即偏岭第一铁选厂与违法犯罪行为存在关联性,故依法予以追缴、没收。……2004年,袁诚家、谢艳敏出资开办了鞍山金和矿业有限公司,经查,鞍山金和矿业的开办资金源自偏岭第一铁选厂,鞍山金和矿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组织成员袁立家、孙铭泽等人为了公司的利益,实施了多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鞍山金和矿业又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即鞍山金和矿业与犯罪行为存在关联性,故依法予以追缴、没收。……2003年,以袁诚家为首的犯罪集团形成了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成立以后,袁诚家、谢艳敏在鞍山、本溪、营口、香格里拉等地又开办了多家企业,其开办资金均源自偏岭第一铁选厂和鞍山金和矿业有限公司,即上述企业与违法犯罪行为存在关联性,故,依法予以追缴没收。”(见原审判决书第311页到第312页)

       本辩护人认为,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此判决严重侵

犯了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的合法财产权,如此认定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的财产属于应被追缴、没收的聚敛财产以及收益严重违法。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认定理由苍白无力,并不具有任何说服力,本辩护人将进行详细辩护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