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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圣超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陈

公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志勇,男,1975年2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身份证号码4290041975020934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仙桃市张沟镇朱坊村六组。

委托代理人冯兵,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圣超,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身份证号码42900419790916351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仙桃市张沟镇张沟村四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辩护人平功亮,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陈世军,曾用名陈军,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身份证号码4224271979072334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仙桃市张沟镇镇南村二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

被告人雷检,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咸宁市,身份证号码42230119841103423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祝垴村十九组28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泽明,男,1970年3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身份证号码4224271970030734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仙桃市张沟镇朱坊村五组。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爱兵,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以鄂汉检刑诉[200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圣超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指控被告人陈世军、雷检、朱泽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志勇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指派检察员王文静、刘俊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志勇的委托代理人冯兵,被告人圣超及其辩护人平功亮,被告人陈世军及其辩护人杜俊,被告人雷检,被告人朱泽明及其辩护人郑爱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经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指控:

仙桃市张沟镇联潭村三组罗国平给被告人圣超2支单管猎枪和1支仿六四式手枪,2007年9月罗国平死亡后,3支枪一直由圣超持有,藏在张沟镇万祥砖瓦厂渔池棚内。

2008年夏天,被告人圣超因怀疑2005年12月被王强、朱小勇等人打伤之事是被害人李志勇指使所为,蓄意报复李志勇。圣超与被告人陈世军、朱泽明等人预谋后,由朱泽明负责提供李志勇的行踪,由被告人陈世军、雷检二人具体实施,圣超交给陈世军一支猎枪和一支仿六四式手枪放在陈家里。2008年8月19日晚,朱泽明提供李志勇在张沟镇朱坊村村民张中泉家中喝酒的信息后,陈世军便约雷检,二人身穿迷彩服,头戴狗毡帽蒙面,骑摩托车窜到朱坊村一组,在李志勇小车附近的草堆旁埋伏。次日凌晨2时许,李志勇、陆文祥、许宝林等人打完牌从张中泉家出来准备上车离开时,陈世军和雷检冲出来,陈世军用手枪比着李志勇,雷检用猎枪比着陆文祥,李志勇奋力反抗,和陈世军在地上拉扯几下后,脱身跑开,雷检朝李志勇跑的方向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后陈世军、雷检骑摩托车逃离现场。

2009年3月,圣超将陈世军从深圳约回仙桃,要陈搞李志勇的人。圣超把陈世军安排在仙桃市烟草局巷内的出租屋住下。第二天中午,圣超将朱泽明约到出租屋,要朱负责提供李志勇的行踪,朱泽明答应了。次日,圣超又约雷检到出租屋,让陈世军和雷检商量如何动手。此后,圣超打电话给朱泽明询问李志勇的行踪,朱称李志勇近段时间都在朱坊村的小卖部“推筒子”玩,一般李志勇的小车停在哪家门前,人就在那里“推筒子”,圣超将此信息告知陈世军。2009年3月21日,圣超和陈世军、雷检决定当晚动手。晚9时许,陈世军、雷检身穿黑色外套,头戴狗毡帽和摩托车头盔,骑摩托车窜到朱坊村三组,二人各持一支猎枪,一前一后冲进朱大双的小卖部内,陈世军追上往房间躲的李志勇,朝其打完枪中的四发子弹后,又拿过雷检手中的枪打完四发子弹,先后击中李志勇右肩、左手、腿部等部位。陈世军、雷检随即骑摩托车逃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