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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剑指腐败犯罪,律师辩护面临机遇挑战

另一方面,草案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新增其他规定】

草案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行为,也将被认定为犯罪。

另外,草案还完善了预防性措施的规定,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星瀚律师观点】

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取消具体数额,更加注重社会危害性。其危害性不仅仅体现在数额上,犯罪情节也应该充分考虑,比如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贪污救灾救济款,引起生活困难、群体性事件等。草案规定完善化、合理化的同时,也给刑事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思路与挑战。

一方面,《刑法》对贪腐犯罪的惩罚力度不断加大,意味着将会有更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员因涉嫌犯罪而被立案侦查。贪污受贿犯罪辩护这一具有特殊性、专业性与实践性的工作,也将会有更多的专业刑事律师参与其中,不断积累办案经验,提升办案水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另一方面,由于量刑标准具体数额的取消,贪污受贿的金额将不再是最主要的辩护手段。律师需要转变辩护思路,更加关注贪污、受贿情节的辩护,正确把握这个辩护点。例如,从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贪污、受贿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行为人所贪污的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行为人贪污、受贿的手段,贪污、受贿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行为人的悔罪表现等等方面着手,把握好“数额加情节”的最新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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