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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陶礼明案两大焦点 挪用公款罪是主动交代

  11月3日,原邮储银行行长陶礼明一案在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结束。

  本报记者 李玉敏 鹤壁报道

  11月3日,原邮储银行行长陶礼明一案庭审持续四天后结束。

  当天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陶礼明、原邮储银行代理托管部总经理兼中邮证券总经理李春太、原邮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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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代理托管部副总经理孙丽娜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融资“掮客”朱军等人收取的江苏交通等6家融资企业的7000多万元资金属于居间服务报酬还是受贿款,超发国债对外投资是否为了个人牟利等诸多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根据检方的指控,陶礼明涉嫌共同受贿犯罪、个人受贿犯罪和挪用公款罪;李春太涉嫌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孙丽娜涉嫌挪用公款罪。

      对此,几位辩方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了异议。

      比如,陶礼明的代理人高子程在法庭上表示,陶的行为不构成共同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而针对陶礼明被指控个人受贿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534万元、美元99万元、欧元1万元。辩方认为,陶礼明构成个人受贿罪,但受贿金额应认定为220万元,也就是检方指控的16起受贿中的4起,其余属于其系统内当时体制中潜规则下的灰色礼节和习惯,属于收取礼金性质的违规行为。

      当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该案将择日宣判。

      焦点一:居间报酬还是受贿款?

      关于陶礼明等人共同受贿的指控,检方称,朱军、贾银高等人利用陶礼明和邮政集团党群部原主任张志春的职务便利,先后帮助江苏交通、宁沪高速(6.18, 0.05, 0.82%)、湖南高速、丹阳城投、仪征扬子、金坛建设等6家融资客户融资109.5亿元。朱军以及其旗下的上海慧融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慧融公司”)共收取前述六家融资企业好处费7864万元。其中分给陶礼明230万元,张志春156万元,贾银高1598万元,朱军留得5879万元。(本报11月3日29版《陶礼明案庭审直击:为6项目违规贷款109亿》曾予报道)

      辩方认为,陶礼明批准江苏交通等六大融资项目,是为了邮储银行获得投资收益,是为邮储银行谋利的行为,不是利用职务之便为六家融资客户牟利。至于“融资顾问费”,陶礼明的代理人高子程在法庭上称,7800多万元不是行贿款,而是朱军等人提供居间服务而获得的六家融资企业支付的居间报酬。

      对此,公诉方明确表示,朱军的上海慧融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从融资中收取好处费。居间服务合同只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这样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上海慧融公司的行为,也不是正常民事行为中的居间行为。

      对于涉嫌共同受贿的指控,陶礼明的辩护律师还在庭上辩护称,陶礼明与朱军等人的心态不同和目的不同,行为特征不同,行为后果不同,不构成共同受贿罪。朱军未向陶礼明表示过获利数额及分配方式,陶礼明也未对朱军等人提出过利益分配意见。辩方律师认为,控方证据证明陶礼明不关心朱军获利多少及分配与否。

      对此,公诉方表示,通过合法取得的证据,足以证明陶礼明和朱军等人通谋。该起案件手段隐蔽,意图单线联络,张志春、朱军、贾银高等人商量好后,由朱军代表几人向陶礼明汇报融资客户的情况和融资的数额等,也转达了好处费有陶礼明一份的意思。

      高子程律师还在法庭上提出,认定陶礼明构成共同受贿缺少行贿人及其向陶礼明行贿的行为,与法不通。因为六家融资客户从未向陶礼明表示过会在事后给陶礼明顾问费,也确实没有向陶支付过好处或顾问费。本案没有追究这六家融资企业的行贿罪责,亦未有其他司法机关另行立案处理,等于司法机关承认这些单位和个人无行贿行为,则陶礼明也不构成受贿罪。

      对此,公诉方的解释是,行贿为自己谋取正当利益,不构成犯罪。即便这6家融资企业构成行贿罪,鹤壁中院也没有管辖权。

      焦点二:对外投资为公为私?

      对于陶礼明、李春太、孙丽娜三人挪用公款的指控,辩方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异议。

      陶礼明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到,陶批准代发国债超发资金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委托投资理财取得收益用于支付国债持有人提前兑付国债的需求。将超发国债以单位名义对外委托资产管理,是为了邮政储汇局(邮储银行前身)的利益,不属于陶礼明等人的私利。

      李春太在庭上自我辩护称,“在挪用公款一事上,(代发国债)无意超发后陶礼明叫我来商量,自始至终,我都是一个执行者,不是决策者。”李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表示,超发的国债对外投资,是公款公用,不是个人使用,也没有为个人谋求利益。他认为后来投资失误导致的部分资金未能收回,也不能否认公款公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