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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连奇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

张连奇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 (2011-09-23 17:21:10)

标签: 杂谈

证 据 质 证 意 见

 

审判长、审判员:

张连奇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公诉人分组向法庭出示了证明犯罪成立的证据。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辩护人作如下书面质证:

 

一、证明“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证据

 

(一)、17份书证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供法庭的17份书证中,大部分是法人或者组织的书面证词,不符合书证的法律特征,不是书证。

1、辩护人对昆明市教育局监察审计处的职责“三定方案”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无异议。需要说明的是,2001年至2007年张连奇退休时止,该处仅有张连奇一人负责审计监督工作,无法全面履行“三定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责。

2、昆明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03]6号文件)不能证明市教育局监审处有义务以其名义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根据该文件,监审处只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报市财政局必须以昆明市教育局名义才符合要求。该文件不能满足公诉机关的证明目的。

3、昆财政建字(2003)8号文件“我市凡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的规定,报审主体仍然市昆明市教育局而不是教育局监审处。作为教育局内设的工作机构,监审处无权以其名义对财政局行文。该文件同样不能满足公诉机关的证明目的。

4、昆明市教育局勤工办2009年4月23日《证明》,证明了以下几点:⑴,综合楼工程竣工后,勤工办于2004年1月15日书面报告市教育局计财处、基建处以及分管领导李裕华副局长;⑵,上述机构及领导要求勤工办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组成“清理领导小组”,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决算;⑶,根据上述要求,勤工办于2004年3月22日与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造价咨询中心签订合同,委托该中心进行建筑工程项目决算。至出证日2009年4月23日,受委托方未作出“任何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

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造价咨询中心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后至今未完成委托事项,是何原因,辩护人不得而知。受委托单位不按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委托方勤工办为何不予追究,辩护人也不得而知。勤工办的《证明》,却印证了张连奇所说的该工程经市教育局李裕华副局长指示由勤工办另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的案件事实客观存在。

公诉人以该《证明》映证了张连奇等不及勤工办工程决算出来就“催”勤工办将工程交监审处审计的证明目的,不能满足。2004年2月马家营工程结算小组成立至2004年6月10日勤工办将该工程报监审处委托结算审计,4个月拿不出工程结算报告,极不正常。在此情况下,张连奇的“催”表现了对审计监督工作的责任心,应该无可厚非。

5、昆明市教育局2009年4月24日《证明》以及昆明市财政局2009年8月21日《补充说明》,证明了勤工办马家营工程未按规定报昆明市财政局审查的事实。但是,马家营工程报审主体应是昆明市教育局而非市教育局监审处。公诉人以上述两份机关法人证词证明张连奇“履行不到位”,没有事实依据。

6、2004年7月30日监审处出具《关于昆明市教育局勤工办综合楼建设工程的审计意见(征求意见稿)》,业主勤工办、施工方昆明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昆明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工程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均在征求意见稿上签字认可,证明张连奇履行职责符合程序规定。该证据不能证明公诉机关欲证明的张连奇“滥用职权”。

7、2004年8月27日,得到业主及施工方认同后,张连奇将《综合楼建设工程的审计意见》及《备注》报分管领导昆明市教育局副局长、副书记姚宏审批(“姚副书记,市教育局勤工办综合楼建设工程已审计完毕,请您阅示”),证明张连奇依法履行职责,并未越权。公诉机关认为该证证明张连奇“滥用职权”行为至此已经完成,是错误的。

8、《昆明市教育局勤工办综合楼工程结(决)算审计定案表》,是证明本案张连奇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核心证据。⑴,结算审定金额18916209.79元得到业主勤工办、施工方昆明市教育局建筑工程公司、主管行政机关昆明市教育局以及审核单位昆明市大地造价咨询公司的签章认可;⑵,昆明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姚宏在《定案表》“委托单位”一栏内签了字,并加盖了昆明市教育局的印章。证明:一,委托昆明大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勤工办综合楼作竣工结算的委托人是昆明市教育局,并非教育局监审处;二,昆明市教育局在《定案表》“委托单位”栏内的盖章认可行为,表明昆明市教育局对综合楼审计行为作了明确无误的事后追认,该追认的效力及于委托范围及委托行为初始时;三,昆明市教育局最终批准了大地公司的审计结果,并表明昆明市教育局对该结果负责;⑶,昆明市教育局监审处未在《定案表》上落名,张连奇也未在《定案表》上签字,证明张连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意超越职权决定或处理不应该由自己决定、处理的事项,即张连奇没有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