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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人民检察院滥用职权律师联名信

关于汕头人民检察院滥用职权律师联名信 (2014-10-18 13:34:41)

标签: 杂谈

关于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滥用职权构陷公民

律师联名信

我们是黄广洲、陈加昌、郑良涛、黄伟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案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各被告人于2013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24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距今已被羁押一年二个月。

各辩护人就本案的程序违法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对各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问题向相关部门反映如下:

反映事项

1、对于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赖德贵及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立案审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关于黄广洲等四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案件的管辖权,申请将案件指定到汕头市以外异地管辖;

3、要求变更黄广洲等四被告人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关于黄广洲等四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案件系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赖德贵及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所一手炮制。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利用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权,对尚在濠江公安分局侦查、未经法院审判的案件主观臆断为“虚假诉讼”;并非法移送至汕头市公安局,导致其重复立案;其非法指定管辖,导致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澄海区人民法院、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违法办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所谓“资产包”系汕头市磊石村塔头山西北侧五仟吨码头一座及61050013地号地块。根据1996年12月6日,汕头市土地房产评估事务管理所作出的汕土房抵评(1996)1470号《评估报告书》对上述资产包按当时市场价值估值为人民币158,355,919.00元(详见刑事侦查卷宗第六卷第2页)。

然而,2007年,汕头市交通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物资公司)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通过法院拍卖,以成交价23,900,000.00元取得含上述资产包在内等4户债权资产包(详见刑事侦查卷第十五卷第27页《拍卖成交确认书》),这意味着其实际拍得上述资产包的成交价要远低于23,900,000.00元。由此看来,1亿5千万的公司财产,交通物资公司以不到2000万元的价格取得,并从中牟取暴利。

据郑良涛介绍,汕头市交通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转手将上述资产包以4206.9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汕头市得源燃气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从中渔利2000余万。现汕头市得源燃气化工发展有限公司又将上述资产包转让给中石油控股的昆仑能源有限公司。

关键在于,无论是汕头市粤长燃气实业公司,还是汕头市交通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均为私人公司,本案根本不存在国有资产。那么,黄广洲等四人如何能够侵吞国有资产?

现该案导致的严重后果是:工程施工人辛辛苦苦干了六七年,最后不但工程款和工人工资拿不到,反而进了看守所;依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购买标的物的人却无辜蒙冤受屈;非法牟取暴利者却逍遥法外。

二、应依法追究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赖德贵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赖德贵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其与本案侦查机关即汕头市公安局刑侦二支队负责人林少辉系连襟关系,以及与现码头的经营者(资产包实际受益人)系同姓同乡(普宁)关系,这已被汕头当地人口口相传。因而,汕头市检察院滥用刑事立案监督权及指定管辖权,导致重复立案、非法立案、非法办案,使得黄广洲等四人被蒙冤羁押1年2个月(现延期审理3个月,将面临着更漫长的羁押);四个家庭担惊受怕、颠沛流离;同时,造成社会舆论严重的负面影响,广大网友质疑汕头的司法公信力及社会公平正义。为此,其行为符合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立案审查。

三、汕头市检察院导致本案立案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