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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萍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二审无罪辩护词

李秀萍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二审无罪辩护词(二) (2014-09-15 23:00:20)

标签: 浙江宁波 李秀萍 冤假错案 浙江法院 浙江检察 分类: 实况直播

【按语】 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什么时候能够真正做到依法、公开、公正?侦查人员制作的指控证据什么时候可以真正做到客观、真实、合法?指控证据形成的过程什么时候可以真正做到依法、公开、透明?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行为什么时候可以真正守住良知、人性、法律的底线?作为一名刑事司法人员又意味着什么?……事实上,当一个人,尤其是无辜遭受“犯罪”指控的人被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带上法庭,表面上看来是一个越来越接近公平、越来越接近正义的过程,然而,对于无辜遭遇“有罪”指控的被告人、上诉人而言,渴望一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的愿望真的可以实现吗?由宁波市鄞州区纪委实施双规,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的李秀萍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已于201494日二审开庭审理。值得深思的问题是,指控李秀萍 “犯罪”的所谓证据均是人为造假、人为编造形成的,表面上看是证人证言造假,实际上是侦查人员、侦查机关人为造假!该案中,无论是秦建平因为购买土地和转让土地“送给”李秀萍10万元以及因“请托”李秀萍帮助汤国庆重复赔偿“送给”李秀萍15万元,还是林孝康因为拆迁赔偿“送”李秀萍2万、3万,后改为五万元等等所有用来指控李秀萍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的证据全部都是人为编造的!尽管说来令人难以置信,但却真实的发生在李秀萍的案件里,发生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中,只要法院能够依法调取秦建平、林孝康等笔录形成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真相便可清晰地呈现。作为李秀萍案件的二审辩护人,我不禁在想,合议庭的诸位法官是否能够真正做到守住自己作为一名法律人的底线、良知与理性决定上诉人李秀萍的名誉、自由乃至生命?毕竟,对于无辜的上诉人李秀萍及其家人、亲人而言,这将会影响和决定其整个人、整个家庭一生的命运。李秀萍案件是鄞州区纪检、侦查人员刑讯逼供,鄞州区检察院及其侦查人员证据造假、违法指控形成的冤假错案,该案如果不能够依法得到纠正,依法公正判决,就会和其他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一样,遗患无穷……

 

 

李秀萍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

二审无罪辩护词(二)

 

(二) 姜才兴的笔录内容中必须查明的事实和有证据证明说谎的内容

年的一天,我和应兴隆一起到了李秀萍的办公室,她很客气地接待了我们,并同意了我申请土地指标要求。”其一,应当查明2007年姜才兴有没有和应兴隆一起去过李秀萍的办公室;其二,李秀萍说没有这回事情,姜才兴也根本没有向其申请过土地指标。这一事实应该依法查明!

亩,但后来实际批下来是

3.姜才兴的18亩土地不是批下来的,是挂牌拍卖的18亩土地(不是姜才兴自己笔录中说的批下来),姜才兴支付了青苗费60万元。这笔费用打进五乡镇拆迁办户头。那么姜才兴将拍卖来的18亩土地转让给了应兴隆和秦建平,这60万元青苗费应该退回,秦建平和应兴隆应该支付这笔60万元,是不是支付过?因为姜才兴18亩土地的平价转让包括了姜才兴所有支付的费用,这60万元也应该由秦建平和应兴隆或者盛惠康来支付,但案卷中没有这笔费用的支付证据!法庭应当依法查明这一事实,因为这是李秀萍一再要求追究秦建平倒卖土地的证据之一。

亩的土地上有两间鸭房,每间要支付125万赔偿费。”这里应当查明的事实是:其一,姜才兴究竟有没有支付过每间125万元的赔偿费?其二,如果姜才兴没有支付过,那么应兴隆和秦建平获得了这18亩土地是否支付过相应的价款?对此,一审和二审法庭均没有调查,这也是李秀萍坚持要求追查的秦建平倒卖土地犯罪的证据之一。

5.姜才兴转让土地,根据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为:一是已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和税费;二是不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三是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达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四是已实现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转让前提条件;姜才兴是不是具备这样的要求?如果不具备,那么李秀萍说的秦建平倒卖土地的犯罪行为,辩护人认为同样也涉嫌姜才兴。然而,就这一事实,一审和二审法庭都没有依法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