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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山故意杀人案辩护意见(致最高人民法院: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

一、本案存在多项从轻处罚情节,李XX并非罪应处死,非杀不可之人,本案一审、二审量刑均畸重。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被告人李XX的死刑判决不予核准并发回重审。

根据本案卷宗材料和辩护人收集的相关证据,本案存在以下多项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辩护人提请贵院注意李XX判决后的立功表现。司法机关应对其帮助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行为予以肯定,对其改判减刑。

二、李XX犯罪当时处于酒后状态,无法辨识其行为和预知造成的后果,根据贵院2009年发布的指导案例:《房国忠故意杀人案〔第554号〕——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量刑时可否酌情考虑导致行为人醉酒的原因》、2010年发布的指导案例:《侯卫春故意杀人案〔第610号〕——在故意杀人犯罪中醉酒状态能否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蒙自警察吉忠春醉酒杀人案的判决标准,不应对本案被告人李XX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从本案各项证据材料反映出的案件事实均表明,李

在贵院

三、慎用死刑是现代司法文明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国家权力和法律对人权和生命基本价值的尊重的体现。

鉴于本案有以上这些从轻处罚情节,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径行判处李

国内外的各种权威刑法学研究已经不止一次表明:重刑主义并不能有效预防犯罪,改造社会环境。滥施死刑将使得作为国家最严厉的刑罚的死刑制度彻底丧失对犯罪的威慑力度。到那时,国家法律的尊严恐怕也将荡然无存。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并未能够考虑本案的多项从轻处罚量刑情节。致使本案判决结果对被告人李

人死不能复生。生命是世界上最可宝贵的。我们永远无法用一条生命的逝去,来抚慰另一条生命的冤屈。《圣经·旧约·约翰福音》中,法塞利人想要以石刑处死一个犯有通奸罪的妇女,但是耶稣说:“你们中间谁是无罪的人,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而后,法塞利人心生忏悔,一哄而散。

以上辩护意见,供负责死刑复核的各位法官参考,并切盼采纳。辩护人将与本案被告人李XX一起,静候法律给予他的,最后的、公正的裁决。

                                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贾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