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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审辩护词(死刑复核律师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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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审辩护词(死刑复核律师意见书)

  作者:谢通祥

  死刑复核审辩护词(死刑复核律师意见书)不核准死刑成功案例

  谢通祥律师请求不核准温珂死刑的律师意见书(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沈德咏副院长、江必新副院长、奚晓明副院长、南英副院长、景汉朝副院长、黄尔梅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各位委员,刑一庭庭长周峰,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刑三庭庭长戴长林,刑四庭庭长杨万明,刑五庭庭长高贵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0条之规定,谢通祥律师担任温珂故意杀人案件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合议时予以参考。

  辩护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温珂死刑,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因为温珂属于不必立即执行死刑的人,并且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杀人罪证据不足,应该是故意伤害罪,涉嫌程序违法,量刑畸重,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予以参考:

  1、温珂等人与警察马某相互厮打时,并不知道马某是警察,马某也没有说自己是警察,所以温珂不构成警方与各大媒体普遍报道的袭警。

  温珂没有涉黑,也不是黑老大,几个被告人都是临时聚在一起玩,根本不是恶势力团伙,又因为喝多了酒,偶尔并且恰巧遇上了被害人马某,马某虽然是警察,但是案发当时马某不是执行公务,并且没有任何预谋是临时发生的口角,所以只能按照一般刑事案件处理。

  2、本案属于伤害、不是杀人、原审罪名错误,因为温珂与被害人无冤无仇没有杀人故意就是喝酒喝多了临时发生口角并且素不相识。

  3、具有参照自首行为,原判决不认定是错误的。

  4、具有参照立功行为,原判决不认定是错误的。

  5、具有积极认罪、悔罪、坦白。

  6、致命伤是黄立明踢的不是温珂踢的。

  7、温珂不属于罪大恶极、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人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死不能复生,《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缺乏完整的令人信服的证据链条。

  本案疑点重重,温珂根本没有杀人,二审上诉状及辩护人的辩护词已经提出众多疑问但是没有采纳,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仔细核查此案,避免出现无法挽回的冤假错案。

  谢谢!

  辩护人:谢通祥律师。

  中国律师司法网首席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踢死警察的累犯温珂故意杀人罪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2010年9月法院认定温珂等5人是刑满释放人员又重新犯罪,此次又把警察马某殴打致死,还有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温珂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死采纳了谢通祥律师关于马某的死是多人共同施加伤害的结果,不应以温珂的死刑立即执行来偿命的辩护意见,2013年8月2日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刑四复1960076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温珂故意杀人罪踢死警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12)黑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核准温珂的死刑。

  2013年10月18日,法院依法改判温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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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晚报原文章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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