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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辞
姜xx涉嫌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的犯罪行为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实施伤害他人行为后,其法定代理人陪同他到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投案自首。
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