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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李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辩护词

为李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辩护词 (2009-09-14 18:42:28)

标签: 法律 被告人 被害人 犯罪情节 辩护人 杂谈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第一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为其辩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开庭前,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以及起诉书;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被告人存在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量刑时应当从轻处罚。

1、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卷宗材料以及庭审证实:被告人案发当日下午3时左右向其兄李某借了钱准备外出打工;被害人李某因为弟弟李某某外出,特意嘱咐妻子晚上给弟弟包饺子吃,安排好后到弟弟的房间聊天,后弟弟李某某建议喝酒,于是二人喝了一斤高度白酒,喝完酒后被害人李某又将刚借给弟弟的钱要回,李某某感觉很生气,拿刀子自残;哥哥看到弟弟自残肯定又心痛又生气,骂了弟弟一句,其意图在于制止弟弟自残;在双方语言冲突中李某某将刀刺向哥哥,发生了预想不到的后果;被告人一时头脑发热将哥哥刺伤,不料产生被害人因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在酒精的作用下人的意志能力受到限制,人容易冲动,尽管酒后实施犯罪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能够理解的因素。

二、被告人李某某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从被告人的实际行为表现来分析,被告人只是一时气愤,失去理智,而实施用刀伤人的行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却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杀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三、被告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并自愿以自己所有的房产对被害人亲属赔偿,以尽可能对嫂子、侄子以安慰。从其积极的赔偿愿望足以反映出明显的悔罪态度,足以说明其突出的可教育性、可塑性。

其次,根据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本案被告虽然文化程度有限,自己经济条件困难,但从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纵观本案,李某某并非生性残忍,顽劣不化;在会见被告李某某的过程中,李某某再三表示了对哥哥的哀悼和自责,称绝没想到会造成哥哥死亡的后果;要求辩护人代其向嫂子、侄子道歉和慰问,李某某表示认罪伏法,无颜奢求被害者家属的原谅。并表示在狱中要积极改造,出狱后要积极从经济上补偿嫂子和侄子。   

四、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李某某被缉拿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整个犯罪事实,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五、从本案的犯罪情节来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

所谓犯罪情节,就是犯罪基本事实以外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有直接影响的其它事实情况。对犯罪情节的正确认识,在司法审判当中有许多重要的作用,它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又是决定刑罚轻重的标准。所以,在本案性质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情节是否属于“特别严重”的认识,就成为影响本案处刑的重要内容。应当说,就情节程度轻重对量刑的直接影响而言,控辩双方都无法引证法律的明确规定,我们只能通过被告人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有直接影响的其它事实情况,来说明本案的情节,为公正量刑提供有价值的论点和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