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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不成立 张某某被释放

滥用职权罪不成立 张某某被释放

案件领域:刑事
新闻焦点:
    郭斌律师代理的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一案,商城法院于2010年5月6日裁定准予商城检察院撤回起诉。历经4个月的牢狱生活,被告人终重见天日,回家团聚。
案情简介:
    张某某,男,河南省商城县国土资源局丰集乡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员,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月9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并经市检察院决定,于1月21日被逮捕。2月23日商城县检察院向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理由如下:200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商城县国土资源局丰集乡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在负责分包丰集乡三里庙村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期间,擅自联系三里庙村陶湾组村民,非法征用陶湾组一宗土地。之后,张某某将此宗土地中的3块给其母王某某、大哥张某某、二哥张某某建房,其余8块土地卖给陈某等8人建房,非法收取土地费用,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经某房地产估价师测量师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该宗地建房占地面积2422.91平方米,价值736298元。
  案情进展:
(一)辩护思路的形成
    郭斌律师接受张某某家属委托后,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认为该案疑点众多,定罪缺乏必要的证据,遂将被告人的身份和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以及公诉机关提交的鉴定评估报告作为案件的突破口,郭律师决定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并形成初步的辩护思路:
    首先,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土地纯属个人行为。从商城县国土资源局丰集乡国土资源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在2006年和200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并未分管三里庙村。而公诉人现有的证据仅仅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是从2008年才开始分管三里庙村及其他村的。那么,被告人张某某在2007年购买该宗土地时应该与当时其所任的职务无任何关系,完全属于个人行为。
    其次,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土地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行为特征。滥用职权罪的行为特征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不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规或具体的规章制度办事,主要表现为违背职权的宗旨、放弃职守和恣意用权;另一类是是超越职权,所谓超越职权,是指擅自决定或者处理一些超越行为人已有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横向越权;二是纵向越权。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土地时并不分管三里庙村,也就是说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土地的行为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不符合上述第一类的特征。被告人作为一个普通的巡查员也无法代替国土资源所的其他巡查员决定处理三里庙村的事,且未行使和僭越任何审批权。所以被告人购买土地的行为既不属于横向越权也不属于纵向越权。
    再次,公诉人对被告人张某某征地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认定是不准确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要经过相关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体土地转变成国有出让土地。公诉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土地已经转变成国有土地。而某房地产估价师测量师有限公司根据委托方亦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认定该处土地的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并以此为依据出具了《估价报告书》。该报告书明显于法不符。
    受托方通过对该宗土地所处位置在环境、交通、配套设施的评定,做出鉴定结论:该宗地为住宅四级用地,该宗地在2009年12月23日的价值为人民币736298元。这一鉴定结论并不能说明已经给国家造成了这么多的损失,这一数额仅仅是对2009年12月23日这一时点的土地市场价值的评估。《估价报告书》上认定的这个数额既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不是其间接经济损失。   
(二)开庭及辩护
    3月23日,商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郭斌律师参加了庭审,商城县检察院以该院最强的公诉团队即由反渎局局长、优秀检察官组成的人员作为公诉人参加了庭审。
    针对公诉人提交的被告人供述、36份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土地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辩护人一一进行质证,对公诉人提交的大部分证据提出质疑,对评估报告中将集体所有制土地私自视为国有出让土地作为评估依据的鉴定结论提出了反对意见,并对滥用职权罪的构成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等。
中午休庭,下午2点恢复庭审。恢复庭审后,公诉人突然向法庭提交了两份新的证人证言,其目的是证明被告人张某某06、07年分管丰集乡三里庙村,其占用耕地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对此,郭斌律师当庭予以质证:“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予以认可,但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1、该份证词是公诉人在侦查已终结并进入审理阶段,未取得法庭允许补充侦查的情况下擅自取证,明显属于程序违法;2、辩护人向丰集乡国土所取证是经过法院许可的合法取证,没有强迫该所领导侯某某做任何事情,侯某某作为所长所证明的事项完全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庭审持续到下午6点多。辩护人立足事实,根据法律,结合法理、政策充分有力的进行了辩护,并在庭审后,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详细的质证意见和完整的辩护意见。
(三)案情发展及结局: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审委会多次商讨此案,完全同意郭律师的辩护意见,一致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就在法院即将做出无罪判决之前,检察院利用法律缺陷,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该案,商城县法院于4月9日做出﹝2010﹞商刑初字第36号决定书,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并建议公诉人变更对嫌疑人张某某的强制措施。对此, 4月12日,郭律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法理向商城县法院传真并邮寄了一份《法律建议书》,认为公诉人“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于法不符;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0﹞商刑初字第36号决定书,径行判决;请求贵院依法保护被告人张某某的正当权益,督促公诉人变更对被告人的强制措施,对其予以取保候审。
    5月6日,补充侦查期限将至,检察院未能提交新的证据,无奈撤回起诉。
案件总结:
    由于本案属于商城县检察院自侦案件,又是该院自去年成立反渎职局后办理的第一起涉嫌渎职案件,所以该检察院从立案开始就集中了优秀检察人员对此案进行调查取证,力争将本案办成铁案,给反渎职局的成立开一个好头。再加上公权力在中国极其强大的情形下,给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难度可想而知。当前,中国的刑辩律师处境极其困难,郭斌律师无畏艰险,利用个人的胆识和智慧成功的进行了无罪辩护。当地法院无奈盘根错节的复杂关系、错案追究,以及国家赔偿等一系列问题没能做出无罪判决实属遗憾。
法律建议:
    要明确禁止庭审过程中,尤其是法庭辩论已结束后的补充侦查。
    对于现行法律中关于公诉机关在进入法庭审判程序后以及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权提出补充侦查的规定,建议立法机关明确规定:公诉机关不得提出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在案件进入法庭审判程序前,侦查机关已经完成了全面细致的收集证据的工作,检察院也已经认真审查了全部证据,特别是检察院自侦的案件,对于是否能够成功指控已经做好了评估,不应该出现庭审中发现证据不足又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尴尬局面。增加这一规定,将会有助于减少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使被告人免受长期诉累。
办案律师:郭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