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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路某抢劫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受路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路某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我查阅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今天又参加了庭审,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路某构成抢劫罪并没有异议,现仅就量刑问题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路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1.从本案的起因看,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

在笔录中,我们看到本案起因是被害人在2009年8月25日晚上10点左右,在马路上一直尾随路某的两个女同事搭讪、追要联系方式,长时间、无理纠缠两个女孩子。路某看到这样的情况后觉得义愤填膺,想教训一下被害人,才动手打了被害人。

2.本案中暴力情节轻微,行为人路某同时也受伤。

双方在打架互殴中,均有受伤。在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中,被害人也看到路某受伤,脸上有血。

3.从定性上,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抢劫。路某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大,侵财性不强,非法占有财物目的并不明显。

路某在本案中并未预谋、准备犯罪工具实施抢劫,实施暴力的U型锁是被害人的电动车上的,而且是被害人最先拿出来打路某的,路某后来夺过来车锁进行反击的。为防止受害人再召集人来报复自己,路某开走电动车。之后将电动车放在自己工作的某某时装有限公司的公共的自行车车库中,并未骑回员工宿舍据为己有或者放在别处隐蔽的地方。

二、路某到案之后,认罪态度较好

路某到案后能够及时供述自己的作案过程,尤其是详细的供述了自己在抢劫犯罪中的一些具体情节,以便于公安机关及时的查明案件事实。到案后,他深为自己的行为自责,请求律师向法院转达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意愿。

三、行为人路某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激情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较小

路某今年23岁,读书到初中就辍学到外地来打工一直到案发。他一贯表现良好,本次属于初次犯罪,之前从未有过违法乱纪的行为,更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或刑事处分。这次是由于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非常淡薄,出于帮助同事的目的,一时激愤,才糊里糊涂犯了罪。

四、从刑法的目的预防犯罪的角度,对行为人减轻判处或判处缓刑,有利于预防犯罪和对行为人的教育改造。

路某年纪尚轻,父母及所在社区也愿意对其加强管教,减轻判处有利于对其改造,有利于预防犯罪,以利于其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五、路某自幼家境贫寒,父亲在家务农,母亲体弱多病。路某初中毕业后,也靠打工为生,原本也是一个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由于已到结婚年龄,家里人本来正张罗为其娶亲。现在他却因无知走上犯罪的道路,可悲可叹!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中,行为人路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好,没有任何前科,系初犯、偶犯、激情犯。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能够采纳。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吴德朝
201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