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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付某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人,二审改判死缓

担任付某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人,二审改判死缓 (2011-08-02 20:35:42)

标签: 杂谈

笔者按:作为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我始终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除了履行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外,还应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这种社会责任感,既来源于我对公平与正义的最大追求,也来源于我对当事人情况的了解和同情。面对年迈母亲的苦苦哀求,背负着当事人的重托和信任,我开始了证据搜寻之路。通过对当事人的耐心询问和多方打听收集证据,我成功地帮助当事人获得了新生。看到这样的判决结果,我很欣慰,更让我深刻理解了刑辩律师是最为光荣的职业的真正原因。为了维护人的生命和自由,我将继续前行!

一个健康理性的社会离不开律师——律师是正义之剑;律师是民主之魂;律师是法治社会的催化剂;律师是公民权利的保护神。

——学者名言

 

= = 本文精彩导读 = =

案情简述

检方指控

审判决

二审焦点

辩护意见

二审结果

办案体会

一、案情简述


1998年3月22日凌晨1时许,成都市新都区某厂的高级工程师高某在新都区电子路一厂门口被人杀死。接到报案后的新都区警方迅速奔赴现场进行调查勘验。查明案发前半个月,简阳市无业青年付某曾向高某借钱遭拒,在与高某发生口角之后,付某仗着酒劲抽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向高某的胸、背、肩、左肘等处猛刺数刀,导致高某受伤倒地,随后逃离案发现场。其后,新都警方采取多种方式撒开大网数次对付某进行搜捕,但付某犹如从人间蒸发一般彻底消失了。

2004年3月12日,四川省仁寿县警方在对当地暂住人口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了这名潜逃达6年之久的网上通缉逃犯,于是迅速将其抓获。被抓后付某供述,案发后他为了逃避警方的打击,到非洲的毛里求斯做起了海上捕鱼手。然而,风险与辛劳并存的海上生活却不是他轻易可承受的,他实在忍受不了每天18个小时的超强体力劳动。2003年底,他再也忍受不了孤苦的生活,于是潜回了四川仁寿县,经过拜师学艺后租房干起了理发手艺,但最终还是被警方识破身份。

二、检方指控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认为: 被告人付某寻衅滋事中持刀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后果均严重。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三、一审判决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为:1、被告人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万元整。
付某对一审判决毫无怨言,但仍希望能在二审中从轻处罚,能为社会再多做些事以弥补自己的罪过。在这样的一心想弥补过错的想法下,付某聘请我为其上诉,希望自己可以有将功赎罪的机会,好让自己的良心安宁,这也让我看到他诚心悔改的决心。

四、二审焦点


通过对一审案件控方证据和审理情况的分析,我整理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1、法院认定“高某被单刃锐器刺伤多处,造成右肺、心包、右心室、肝等组织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性死亡”,即被害人胸部的刀伤是致其死亡的决定性原因。但是谁实施了这一行为?法院推定是付某所为有众多疑点。

2、付某在逃跑期间救助落水儿童的行为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之规定,并将重心放在见义勇为行为上,力辩该行为属于立功表现从而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五、辩护意见

一、一审认定被告人付德华刺杀了被害人胸部关键性“两刀”缺乏充分证据。

1、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未有一次承认刺杀过被害人胸部。

2、关键证人刘华建叙述也只说了“……小弟娃(被告人)用一把黄柄刀猛戳姓高的腰、臂、背部……。”也没有证明被告人刺杀过被害人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