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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辩护词

【提要】一般的《法医精神病鉴定书》,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仅仅就是否存在作出认定,对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不做描述。但是,作为一个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来说,量刑的幅度从3年到死刑有非常大的空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属于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程度,应与被告人控制能力减弱的程度相适应。辩护人从被告人限制刑事责任属于比较严重的程度入手,指出了被告人属于严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分析了应当处以较轻处罚的理由。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庭前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庭审中,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定性以及事实基本清楚,辩护人没有异议。现仅就被告人如何量刑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作案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而且程度严重,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提交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人:1、急性应激障碍;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程度,应与被告人控制能力减弱的程度相适应。鉴于以下情节,本案被告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程度严重,在裁量刑罚时,应当处以较低的刑罚。

1、《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在分析说明中认为,被告人“控制能力明显减弱”。一般的鉴定意见书中,常见的描述控制能力程度的用语有“略有减弱”、“有所减弱”、“明显减弱”。本案被告人的控制能力程度显然属于比较严重状态。

2、被告人所患的“急性应激障碍”,在《中国精神障碍与诊断标准》九大类数十类精神疾病中,属于最严重的“社会功能严重受损”的三种疾病之一。在精神障碍分类中,衡量限制责任能力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严重标准”,在所有的数十类精神疾病中,只有单纯性精神分裂症、急性应激障碍(被告所患)、以及强迫症的“严重标准”中含有“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内容。就是说,被告所患的疾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最重的疾病之一。

3、从案情上看,被告人从被害人手中夺过菜刀后,对自己的颈部、面部等砍了几刀,颈部伤口缝了7针,碰掉了几颗牙齿。公诉卷照片可以看到被告人自残的严重程度。这也充分反映了被告人控制能力严重减弱。

二、被告人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

被告人夫妻之间的感情尚可,从被告人的供述中,我们也可以客观的分析出,被告人并没有要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只是由于本来是家庭琐事,但被告人看来不得不管的大事与妻子意见相左发生争执,产生绝望、消极心态,情绪处于易激惹状态。在两个人的互相推搡过程中,一时冲动不能自控而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被告人掐被害人脖子的行为,并不是追求剥夺被害人的生命,而是在不能自控的发泄中,放任了本案严重后果的发生。被告人清醒后,主动拨打120对被害人施救,也说明了被告人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直接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这种行为属于放任的心态,而不是追求死亡后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行为。间接故意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远远小于直接故意,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其他应当酌情从轻处罚的几个情节

以下几个情节,也请合议庭在裁量刑罚是予以考虑:

1、被告人意识清醒后,拨打120电话,积极抢救被害人。

2、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人,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

3、被告人单位及同事的联名信证明,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这次犯罪是一次偶发事件。

4、被告人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严重疾病,即使在看守所关押期间,也多次昏迷摔倒。其中一次摔的颅骨骨裂,脑后缝合数针,在××医院住院8天。

综合本案案情来看,被告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相对于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案件来说,主观恶性相对较轻。而且,被告人患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程度严重的疾病,在自控能力严重减弱的情况下,做出了自己也追悔莫及的犯罪行为。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到这些情节,给被告人处以较轻的处罚。若能让其在社会上而不是在监狱中接收改造,将更能体现刑法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精神,更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