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杀人罪 >

段宏伟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罪大”但不“恶极”

段宏伟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段宏伟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提供辩护。通过仔细审阅案卷材料,会见上诉人段宏伟,特别是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我认为上诉人段宏伟犯故意杀人罪,罪该判处死刑;但根据本案中的以下具体情节,段宏伟依法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段宏伟“罪大”但不“恶极”。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纠正。

一、一贯表现

上诉人段宏伟曾经是一名军人,1985年至1989年在总后青海兵站部拉萨兵站服役,为国家的国防建设做出过贡献。1989年退役后,其被分配到青海铝业有限公司(原青海铝厂)工作,担任电工班班长。由于在工作中团结同志、积极肯干,从不计较个人得失,段宏伟以其突出的工作表现和成绩于1997年、2000年、2004年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因此,上诉人段宏伟不但是初犯、偶犯,且其一贯表现良好。

检察员对上诉人段宏伟的上述一贯表现并不否认,但其认为曾经的良好表现不能否认、减轻其罪责。

本辩护人认为:不论是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都一致认为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是考察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是否容易改造的重要情节之一;特别是在死刑案件当中,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是否宣告缓期二处执行的重要量刑依据。

二、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上诉人段宏伟在归案后从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开始,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一审、二审,都能始终如一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辩护人提请法庭能够给予特别关注的是:

1、上诉人段宏伟的在案发后积级代上诉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上诉人段宏伟的母亲是一位六十七岁的老人,体弱多病,没有任何经济收入,靠国家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渡日。这位年迈的母亲面对自己儿了所犯的严重罪行,没有推卸和躲避责任,东借西凑,想尽一切办法替自己的儿子向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虽然因其千方百计筹措的五万余元资金与被害人亲属要求和期望的数额差距太达而没能达成调解协议,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母亲替儿子悔罪的善良心愿。现在,这位母亲所筹措的五万余元赔偿款,有四万元已交到一审法院,还有一万余元其存在银行,随时准备赔偿给被害人亲属。

检察员认为:由于被害人亲属一直不要求赔偿,只要求偿命,也没有实际接受赔偿款,故前述事实不能做为对上诉人改判死缓的理由。

本辩护人认为:第一,要不要赔偿款是被害人亲属的权利,愿不愿赔偿是上诉人母亲的心愿和上诉人的态度。检察员以被害人亲属不要赔偿为由否定上诉人的悔罪表现的上诉人母亲代为赔偿的客观事实,不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第二,被害人亲属不是一直不要求赔偿,其拒绝接受赔偿款的真实原因是上诉人母亲千方百计筹措的五万余元赔偿金没有达到他们所期望的数额。这一事实,不但有被害人亲属在一审时提出的高达五十六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的事实可证实,而且有一审法院多次主持调解的卷宗材料能够证明。在一审审判卷第21页2009年10月12日调查笔录中记载,被害人父亲卢荣章在法院调解时明确提出“他们也赔不了多少钱”。仅此一句话,其拒绝接受赔偿款的理由昭然若揭;第三,根据已经生效的一审法院对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上诉人应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数额为56506.5元,上诉人母亲代为赔偿的款项数额和一审判决依法认定的这一赔偿数额基本一致。上诉人亲属提出的高额赔偿请求本身就于法无据;第四,根据一审法院已经生效的对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上诉人应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56506.5元中的绝大部分(41015元),是赔偿给被害人女儿李雅婷的抚养费。由于被害人遇难后,其女儿李雅婷的生父、被害人的前夫李志带走并实际抚养,该笔费用依法只能由李雅婷的监护人李志管理。被害人父母所得无几,是他们以被害人亲属名义坚持不要赔偿款真实原因之一。第五、对于上诉人母亲代为赔偿的被害人女儿李雅婷的抚养费41015元,除李雅婷的监护人李志外,包括被害人父母在内的任何人都无权作出拒绝接受的决定。被害人父母以被害人亲属名义坚持不要赔偿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李雅婷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强烈请求二审法院就此事征求其监护人李志的意见。

2、上诉人段宏伟良好的认罪态度,对本案的顺利侦破、起诉乃至审判,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极大的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