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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检察院包庇杀人犯,天理何在

邵阳911案件:故意杀人罪还是聚众斗殴
  
   我叫雷和平,男,今年四十一岁,现住邵阳市双清区海洋明珠7栋1203室。我儿子雷湘君(1994年1月31日出生)生前是邵阳市工业学校在读学生,2010年9月11日晚9时许在与同学邱田散步,途径市双清区建设路三角塘路段时,无辜被唐峰为首、张焯荣(已死亡)、刘洋、姚俊杰、晏迁、吕迪、颜浩(批捕在逃)等七名歹徒手持匕首、钢管将我刚满十六岁的儿子活活杀死。公安机关迅速侦破本案,并以故意杀人罪立案报请检察机关批捕以上几名犯罪嫌疑人。现检察机关以唐峰涉嫌故意杀人罪,而同案犯姚俊杰、吕迪、晏迁、刘洋涉嫌聚众斗殴罪起诉,移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我们被害人亲属百思不得其解,现特具书面报告,请求政法部门排除干扰,依法客观公正对本案定罪量刑,并尽快将批捕在逃歹徒颜浩辑拿归案,依法严惩,使国法得以维护,人民生命有所保障,死者安息,生者安心。
   一、雷湘君惨死的经过
   我儿雷湘君生前是我们家的唯一儿子,自幼懂事听话。在邵阳市昭陵中学毕业后,于2009年就读邵阳工业学校,学习美术、室内装潢设计专业。被告人唐峰,刘洋及张焯荣和雷湘君在同学朋友交往中曾有点矛盾。201 0年9月1 1日晚7时许我儿应同学邱田电话之邀贸然出来散步,两人一起来到市昭陵中学附近的“避风塘”奶茶店喝奶茶。巧遇同在奶茶店的刘洋,两人谈了一会儿,刘洋就打电话告诉唐峰雷湘君在奶茶店。然后又与唐峰一起相约在双坡岭“网中人”网吧纠集张焯荣共同策划怎样故意杀害雷湘君接着刘洋又租摩托车返回奶茶店附近向唐峰通风报信雷湘君的行踪。期间唐峰、张焯荣又纠集同案犯姚俊杰、吕迪、晏迁等人携带匕首并特意购买三根钢管作为凶器分别乘车赶往奶茶店附近寻找雷湘君。大约晚上9时许雷湘君与邱田二人走出奶茶店骑车往汽车东站方向行驶,车至邵阳市建设路口东侧时刚好遇到正在寻找雷湘君的唐峰、张焯荣、颜浩等人。唐峰狂叫“就是他”。接着几名歹徒分别手持刀和钢管将雷湘君团团围住,不顾一切地乱杀乱打,将一个鲜活的生命杀死。事后经法医鉴定:死者雷湘君应系他人用锐器致右肺下叶、左肺上下叶裂伤,心脏裂伤导致大出血死亡。死者身上伤口多达十七处,其中四处致命损伤。以上事实充分说明唐峰、张焯荣、刘洋、姚俊杰、吕迪、晏迁、颜浩几名歹徒事先共同预谋,共同准备凶器,共同实施杀人行为,共同将雷湘君杀死。其行为完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应予以严惩。
   二、到底是故意伤人罪还是聚众斗殴罪
  惨案发生后,我们作为死者的父母和一切亲人痛不欲生,雷湘君年迈的奶奶为此悲痛病倒,我和其母都精神恍惚,不能正常生活。凡有正义感的人们亦无不愤慨难平,要求依法严惩杀人凶手。但是不知何故检察机关除认为唐峰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外,姚俊杰、吕迪、晏迁、刘洋却以聚众斗殴罪予以起诉。我国《刑法》第292条对聚众斗殴的构成是指处于寻求刺激,争强斗狠,争霸一方或报复他人的动机,而实施纠集多人,拉帮结伙及互相进行斗殴,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其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个人或特定的公私财物。结合本案,案发当晚雷湘君是应同学邱田邀请出来散步,在主观上并没有互相斗殴的故意,在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纠集多人聚众或斗殴的行为。他是在偶遇刘洋后,经刘洋通风报信,以上几名歹徒追踪到案发现场才惨遭杀害,而与他一块的邱田却没有受到任何伤害。由此可见几名被告是针对特定个人—雷湘君,并且有明显的杀人故意,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和铁棒将雷湘君直接杀死。纵观本案是一起有预谋,有组织,有准备的犯罪团伙故意杀人案。犯罪分子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严重,在公共场所造成一人死亡,社会危害极大,其犯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我们亲属的严正要求
  我儿子被害后,七个凶手的家人从未找我们被害人家属进行安抚和慰问,或者通过我们的律师转达对我们家属的愧疚及歉意,真可谓麻木不仁,伤尽天良。惨案发生后,公安机关以故意伤人罪立案抓捕凶手,几个文件都认定是故意杀手罪,但在法院开庭审判时检察院却以聚众斗殴罪对其中四个凶手进行起诉。这绝对是包庇凶手,大罪花小的做法。这后面到底是何方神圣,何种背景,能一下子把公安定的故意杀人罪改成了聚众斗殴罪?
  由此,我们被害人亲属,衷心的向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呼吁,伸出您援助之手,帮助将罪犯绳之以法,从重从严处理共同维护我们这个和谐,法制的社会吧!我们强烈要求政府职能部门,郑重的考虑一下,给杀人犯应有的惩罚,以维护社会的安定,以捍卫法律的尊严!还我们这个家庭一个公正,以告慰我儿本应年轻和鲜活的忘灵吧!
  
  报告人:被害人之父:雷和平
   母:罗丽华
   201 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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