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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

挪用资金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或其他非国有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构成犯罪的行为。
  
刑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立案追诉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说明]
一、 本罪主体是除国家工作人员外的特殊主体。在客观方面构成犯罪的行为特征与挪用公款罪基本一致,区别在于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一员。款项也不属于公款。 
二、 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三、 本罪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新设立的罪名,但量刑有所调整,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四、 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证券代理、结算机构从业人员挪用单位或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公司、企业、其他系统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供本人或其他人、单位使用构成犯罪的,也适用本罪。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单位或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则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五、 新《刑法》规定挪用资金不退还的,不再按职务侵占罪定罪。而直接以本罪高一档次量刑。
 
六、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根据已废止的人大常委会决定作出的,但具体执行标准,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仍有适用价值。
七、 本罪与“挪用公款罪实际上很相似,只在于犯罪客体的不同。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全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0·109 高检发研字{199519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苏检发研宇[1999]8号《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