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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法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9年05月08日 22时47分

   1.1998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 

  2.法发〔1998〕3号  

    3.自1998年3月26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皖高法〔1998〕110号 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各行署、市公安 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 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 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