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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洪禹不构成贪污罪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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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洪禹不构成贪污罪二审辩护词 (2013-07-19 09:48:21)
标签: 刘英杰 高洪禹 合同 刑事责任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接受高洪禹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高洪禹涉嫌贪污案的二审辩护律师。庭审前,我查阅了卷宗,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今天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2)大少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高洪禹不构成贪污罪。
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
审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周家镇有线电视垂直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垂直管理协议)是否有效,一审法院根本就没有审查这个关键事实,因此一审判决事实不清。
一、《周家镇有线电视垂直管理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1、第三人即大石桥市广播电视台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即高洪禹与周家镇政府依法签订的《周家镇有线电视管理站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行为无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见证据5)。第三方即大石桥市广播电视台无权中止高洪禹与周家镇人民政府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周家镇有线电视管理站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管理责任书),第三方即大石桥市广播电视台中止高洪禹与周家镇人民政府订立的合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无效。也就是《周家镇广播电视垂直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垂直管理)无效。
根据大石桥市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与周家镇政府签订的《大石桥市镇(区)广播电视垂直管理协议》第6条规定:“大石桥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负责与承包者高洪禹签订补偿还款协议(协议附后),乙方周家镇政府作为见证人签字”。事实上大石桥市广播电视台在与高洪禹签订垂直管理协议时,垂直管理协议上根本没有周家镇人民政府的签字,因此大石桥市广播电视台与高洪禹签订的垂直管理协议无效。
(2)根据《大石桥市发展农村广播电视事业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大市农广组发(2007)2号 4P38—39 (见证据6)《周家镇广播电视垂直管理协议》无效。
这份证据第六条明确规定“广电中心必须与镇及承包者三方签订垂直上收到协议,大石桥市广播电视台与高洪禹签订的垂直管理协议没有周家镇政府签字,故而《周家镇广播电视垂直管理协议》无效。
《旗口广播电视站垂直管理协议》
《旗口广播电视站垂直管理协议》系大石桥市广播电视台与旗口镇政府以及梅松三方当事人签订,遵守了我国《合同法》及大市农广组发(
2、大石桥电视台因不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故其与高洪禹签订的《周家镇广播电视垂直管理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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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大石桥市广播电视台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没有规定具有行政职权,它的经营范围与高洪禹承包的周家镇有线电视管理站的业务范围几近相同,2007年他们是平级关系,大石桥市广播电视台无权与高洪禹签订垂直管理协议。
3、高洪禹不具有签订《周家镇广播电视垂直管理协议》的主体资格,因此垂直管理协议无效。
高洪禹就业手册、买断工龄合同书、大石桥市职工企业下岗证 一审卷P71
4、高洪禹是受胁迫签订的《周家镇有线电视垂直管理协议》,故此协议无效。
高洪禹因其利益没有得到合法保障始终不同意上收(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