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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之易XX贪污罪(主从犯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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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之易XX贪污罪(主从犯区分) (2012-12-28 16:25:16)

标签: 辩护词 贪污罪 从犯 教育 分类: 唇枪舌剑

案情简介:被告人易XXXX市畜牧局中层干部,2008年受人邀约与该单位其他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谋租用猪场成立甲公司,以骗取国家项目补贴70万元。补贴领取后,各参与人员即平均分配。案发后,XX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提起公诉。

法律规定:款规定,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律师意见:经家属介绍,被告具有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的从轻情节。但若无减轻情节,其起刑点仍在10年以上。经依法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律师发现被告易XX虽平分了赃款,但实际参与程度不深,可主张区分主从。一旦从犯地位得到认定,便具备了法定从轻、减轻、免处情节,在10年起点刑期下求刑才有可能。

判决结果:法院采信了律师关于被告人系从犯之意见,对之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余4被告均获刑10年以上)。

 

XX涉嫌贪污罪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之规定,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易XX家属委托,指派律师李君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其同意,出庭履行辩护责任。经依法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辩护人拟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我们总的辩护观点为:本案存在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恳请法庭依法判决。本辩护人将从行为性质、犯意、主从区分、赃款额认定、自首立功、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初犯偶犯、家庭存在特殊情况等方面发表辩护意见,现阐释如下:

 

一、行为性质及犯意

(一)行为性质

XX政府为发展当地经济,颁布了相关文件,鼓励公务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故本案各被告经营猪场之行为既不违规也不违法,应受法律保护。

(二)犯意考察

公诉书载明,各被告共谋租用猪场以骗取国家项目补贴。此指控与事实严重不符。根据检方证据显示,各被告开办猪场系本着发挥专长、带动产业、繁荣地方经济的正当经营目的。经营猪场获取正当商业利益系各被告的主要目的,而依据规定获得国家补贴,只不过是经营过程中的应有之义。而且,猪场自2008年筹建以来,一直持续经营,从未间断,现规模居全县第二。

辩护人的以上主张,有各被告供述、猪场照片及实物可资证实。

 

二、被告作用:从犯

在假定指控罪名成立的情况下,辩护人结合本案案情,全面分析判断认为——各被告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实际参加程度、具体罪行大小、对造成危害结果的作用等均不具相当性,应区分主从!被告人易XX并非本案犯罪的组织、领导者,在共同犯罪中并未起到主要作用,仅起极其次要的或辅助的作用,系从犯,理由如下:

从学理视角考察: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1)起次要作用,指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处于从属于主犯的地位,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不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次要的作用。(2)起辅助作用,是指不直接参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只起了提供物质或者精神帮助的作用,实为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