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杀人罪之辩护词(黑社会犯罪团伙老大聚众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故意杀人罪之辩护词(黑社会犯罪团伙老大聚众斗殴被砍致死) (2013-01-19 09:37:45)
标签: 故意杀人罪辩护代理词 杂谈 分类: 律师文集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xxy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故意杀人罪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经过会见当事人和查阅相关证据材料,现就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归纳如下意见,供法庭予以参考:
一、XXX县YY乡发生此次打架斗殴事件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乡青年掀翻了桌子,当晚陆某便带领二、三十人拿工具欲打架泄愤,因被YY乡群众及时发现,也自发聚集了二、三十人拿工具做准备,后来在巡警制止下将双方驱散。但是,陆某心头火气难消,又于2012年8月31日晚,组织一百多下属成员在县城东聚集,并扬言当晚要打YY乡。另依据YY乡群众举报和反映,斧头帮主陆某平日在YY乡经常无故殴打群众、敲诈勒索无恶不作。
因此,我们认为,发生在2012年8月31日晚的斗殴事件,起因完全是因为斧头帮主陆某在2012年8月30日晚挑衅不成的情况下,带头聚集斧头帮下属一百多成员欲打YY乡树立自己黑帮老大威风,同时也为了泄愤。该行为再一次刺激了YY乡群众敏感的神经,群众都认为8月31日陆某挑起的事端完全是针对整个YY乡的,自然而然的群众拿起工具准备自卫。
二、犯罪嫌疑人xxy没有聚众斗殴,而是参与了反抗以陆某为头目黑社会团伙针对YY乡的自卫行动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
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xxy在事发当晚20时许吃饭后出门买烟,突然看见YY乡上已集合了几十个年青人,群众都在议论斧头帮主陆某今晚将来YY乡打人的事。现场群众还议论要做好准备,否则就要被欺负。因犯罪嫌疑人xxy考虑自己也是YY乡一份子,也就随群众一道抓起一根木棍而做好防卫工作。而后因陆某要攻打YY乡的消息越传越广,附近街道的群众也自发来到YY乡集合,人越来越多。
犯罪嫌疑人xxy在得知斧头帮主陆某当晚欲攻打YY乡时候,事前完全没有思想准备,也没有准备任何的凶器,而是随其他群众作出自然的防卫行动。作为YY乡上成员之一,xxy感觉自己有责任拿起工具预防不法分子即将的侵害,保护自己和街道父老乡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