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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什么是故意杀人
孙瑞红律师,系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擅长刑事辩护业务。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权都受法律保护。
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
一,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对象是人,但这里的人不包含自己,因为自杀不被人为是犯罪。即行为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包含了所有的人。
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关于出生,是以独立呼吸说为通说,即胎儿脱离母体独立呼吸,生命就开始。关于死亡,是以综合说为通说,即生命在自发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瞳孔反射机能停止,此种状态出现,生命即被认定为停止。
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是剥脱他人的生命即杀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的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时期之前终结。该行为可以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既可以是物理的方法,也可以是心理的方法。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的结果,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没有出现死亡的结果,则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未遂,或者预备。
三,杀人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依法执行命令枪决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正当防卫等行为,阻却违法性,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构成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是必须是没有认识到正当化事由,如果行为人为自己在实施正当防卫即使是假想防卫,也不得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的动机是复杂的,不同的杀人动机对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影响,但是对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