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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词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1-12 15:02)    点击:710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第十条规定:

元,杨洋没有收入。车的运费是年

依据该条第二项规定按车主和三被告人明知而论,充其量本案应当进行行政处罚。何况三被告人并不明知,且本案已经进行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能同时并用。条定罪的依据是《烟草专卖法》,而《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是违法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是予以行政处罚。而“情节严重”的情形是两高的司法解释确定。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本案的情形根本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本案定罪十分牵强。
   综上,辩护人认为:杨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经营的行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用不妥。因此辩护人认为认定杨某犯非法经营罪证据欠缺。法院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两高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公正裁判,依法宣告杨某无罪,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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