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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贪污罪辩护律师孙瑞红:贪污罪最低数

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

孙瑞红律师,系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擅长刑事辩护业务。

正确区分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贪污公共财物数额较小的,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应以贪污罪论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这表明,贪污罪的数额起点不是5000元,说贪污罪没有数额起点并不过分。因为即使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严重情节,也应该以贪污罪论处。根据司法实践,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以贪污罪论处。对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的一律不以犯罪处理的做法,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这表明该款各项所规定的行为都是贪污犯罪行为。只是处罚为免于刑事处罚,给予行政处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