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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专业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

孙瑞红律师,系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擅长刑事辩护业务。

贪污贿赂犯罪的法益: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的行为,所以,其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构成:

一、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实施侵犯职务行为廉洁性、不可收买性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其中,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通常表现为作为;隐瞒境外存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表现为不作为,行为主体大多为国家工作人员,有些犯罪主体是单位。除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以外,其他犯罪行为都与行为主体的职务有密切关系,因而法益侵害程度严重。

二、责任形式为故意,其中贪污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罪名: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