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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涉嫌挪用公款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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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涉嫌挪用公款案辩护词——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作者:叶庚清 时间:2013-07-08 浏览量 141 评论 0
叶某涉嫌挪用公款案辩护词
作者:叶庚清 时间:2012-11-19查看(33) 评论(0)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叶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依法维护被告人叶某的合法权益。辩护人仔细查阅全案卷宗,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就本案的细节问题详细地向他进行了询问。通过法庭调查,现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结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叶某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叶某挪用公款50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且证据不足。
本案中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在2007年——2012年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分别挪用公款18万元给肖某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25万元给王某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7万元给李某进行营利活动,上述共计挪用公款50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众所周知,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
其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不论借用的时间长短,只要数额达到“较大”的程度,就构成挪用公款罪。具体到本案,如果公款使用人没有进行营利活动,那么在三个月之内还清的部分,就不能认定被告人叶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1.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叶某挪用公款共计25万元给王某进行营利活动,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挪用25万元公款给王某进行营利活动,与事实不符,指控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叶某并不否认自己借公款给王某使用的这种行为,两人资金往来情况如下表格:
出借人
用款人
用款数额
借款时间
还款时间
用款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