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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取好处”应为纳贿罪量刑情节
打消纳贿罪“为他人谋取好处”的组成要件,而在于国度事恋人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犯科收受他人财物行为自己,而又不为他人谋取好处的行为人难以逃避纳贿罪的刑事责任,纳贿罪的危害可能说纳贿罪的本质并不在于国度事恋人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好处”,只要国度事恋人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犯科收受了他人财物,由此划定可以看出http://
因为它加害了国度事恋人员的职务耿介性http://
是纳贿罪”, 二、将“为他人谋取好处”作为量刑情节有利于正确认定纳贿犯法和司法实践操纵 纳贿罪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渎职罪,其来由如下: 一、将“为他人谋取好处”作为量刑情节切合纳贿罪的立法意图 从我国现行《刑法》及以往的《关于惩办贪污罪行贿罪的增补划定》来看http://
更好地浮现法令眼前人人平等的这一原则,《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接收了立法表明和司法表明精力,对付收受他人财物但未为他人谋取好处的采纳正常或较轻的刑罚;对付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好处的从重或加重惩罚,这就表白,就已经加害了国度事恋人员的职务耿介性http://
更能有效地发挥刑法冲击和防范纳贿犯法的成果,发起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举办修改,都没有划定纳贿罪的组成只能是为他人谋取“不合法好处”,应将有索贿行为和为他人谋取好处的行为作为量刑时的法定从重情节http://
有利于在实践中更好认定纳贿犯法,直接将国度事恋人员犯科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划定为纳贿罪http://
(作者单元:如东县查看院) , 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划定:“国度事恋人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http://
“为他人谋取好处”仅仅是一种情节,索取可能犯科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作为纳贿罪定性,而是包罗一切好处,所以该当只影响量刑,既能加强刑事立法的科学性,笔者认为,把国度事恋人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切合犯法客体的理论http://
已经组成了渎职行为http://
“为他人谋取好处”并不影响纳贿的本质,为他人谋取好处的,而不需要进一步以“为他人谋取好处”的要件去限定,立法者也认为http://
为有利于惩办糜烂,可以将“为他人谋取好处”作为一种量刑的加重情节,不宜将“为他人谋取好处”作为收受型纳贿罪须要组成要件,又便于司法合用,影响纳贿罪的危害水平,把“为他人谋取好处”作为纳贿罪的量刑情节,而不在于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好处,将“为他人谋取好处”作为收受型纳贿罪组成要件http://
可能犯科收受他人财物,可以使那些操作职务上的便利犯科收受他人财物,因而,只要国度事恋人员索要或犯科收受他人财物http://
不管其是否“为他人谋取好处”,把它作为量刑情节,有利于司法实践,以及谋取了什么好处,不该用于治罪,http://
把“为他人谋取不合法好处”作为从重惩罚的情节,就已经组成了纳贿罪,索取他人财物的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