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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相关量刑办法


什么是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如何处罚?

什么叫组织卖淫罪?

一、什么叫组织卖淫罪(一)组织卖淫罪的概念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相关量刑办法

谢友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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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刑事律师谢友林温馨提示: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是认定组织卖淫罪的关键,如果数个卖淫者为赚钱,而互传信息、互为掩护结伙卖淫,则不以犯罪论处,因为她们都是卖淫者,无主从之分,也无固定的组织策划者,因此仅以治安管理处罚。但如果行为人既参与又组织他人卖淫的,则构成此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相关量刑办法什么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如何处罚?

一、什么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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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相关量刑办法怎么认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怎么认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认定本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

“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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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

谢友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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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刑事律师谢友林温馨提示:是否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主体合格与否很重要。此类犯罪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多数犯罪主体限于自然人,也有少数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如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等;还有个别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如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对首要分子是否从重处罚,对主犯是否从重处罚?

一、对主犯是否从重处罚1979年《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主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现行《刑法》对上述处罚原则作了重要修改,删去了对主犯从重处罚的规定。

《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该条第4款又规定,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大多数学者认为,对共同犯罪的处罚要高于个人犯罪,根据是共同犯罪较单个人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刑法的修订是否意味着对共同犯罪的处罚变轻了呢?不少学者持肯定态度,认为“主犯不再是一个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其处罚轻重与单独犯罪没有区别”,“主犯应对其...详细

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什么是非犯罪从重处罚情节,非犯罪情节有哪些情形?

一、什么是非犯罪从重处罚情节非犯罪情节指犯罪事实以外与犯罪人密切相关的,表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事实。根据司法实践,量刑情节可分为罪前、罪中、罪后、罪外四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