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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不是单位犯罪


此外,为单位谋取利益作为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国外立法例中亦有体现。1994年《法国刑法典》是大陆法系国家中第一部规定法人犯罪的刑法典,也是对法人犯罪规定较完善的刑法典。该法典第121-2条明确规定:“除国家外,法人依第121-4条、至121-7条所规定之区别,且在法律或条例有规定之场合,对其机关或代表为其利益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私分国有资产罪不具有为单位谋取利益的犯罪目的
是否具有“为单位谋取利益”的犯罪动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二是单位是否能从违法行为中获取某种潜在的非经济型利益。如在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中,出租枪支本身就是有偿的,谋利动机显而易见。但如果出租枪支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则不论是以单位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出租枪支,都不能认定是出于为单位谋取利益的动机,只能认定为是出于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动机。出借枪支虽是无偿的,但行为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也可以通过出借枪支而从借用人那里获得间接的经济利益或其他潜在的非经济利益,至少可以避免因拒绝出借而导致与对方关系恶化的后果。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否具有为单位谋取利益的动机或目的呢?首先,被私分的国有资产是由单位中的自然人非法占有,虽然被私分的国有资产是由单位中的所有成员或大多数成员所占有,但这也不能说就是由单位占有,因为单位的利益虽然来自于其组成人员的利益,但又是独立于其组成人员的利益,更不是其组成人员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且小集体的利益并不等于就是单位的利益,单位的利益除了要体现其组成人员的个人利益外还受到其章程、宗旨等的约束。所以在私分国有资产罪中违法所得的归属是个人而非单位。其次,国有单位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其本身负有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而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不但不能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相反会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有单位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国有单位并不能从私分行为中得到潜在的非经济型利益。所以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并不具有为单位谋取利益的动机,相反,私分国有资产罪实际上是单位的少数领导借单位名义实施的侵害国家财物所有权,侵害国有资产的管理分配体制,为单位中的个人谋取非法利益,以权谋私的行为。也就是说私分国有资产罪并非单位行为,而是自然人利用职权的个人行为。
综上所述,私分国有资产罪因其不具备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的目的,因而应当不属于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