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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四川省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2011-07-13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敲诈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数额达到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手段、致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多次敲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敲诈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每增加2 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敲诈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每增加30 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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