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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无罪辩护
刘某某挪用公款无罪辩护案
范圣忠 律师
案情简介
股份经济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最典型的形式,在当时二十一世纪初的中国,对于扭转国有企业亏损的局面,对于国有资产保值增税,对于形成新的企业管理模式有着巨大的作用。近10年的股份制改革实践证明,股份经济是使国有企业摆脱困境、焕发生机的好形式之一,并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促进作用。但,有时改革的领导者或许因某些不可预知的原由会陷入困惑或陷进囹圄。
刘某某,系浙江省温州市某县食品公司经理(国有),并兼任其下属公司董事厂兼总经理(该公司经人民法院认定为国有公司极其内部职工共同投资成立的混合所有制公司)。2001年初,为了实现下属新公司的注册、尽快走上正常的经营道路,遂向母公司极兄弟公司借款(此为借贷关系,公诉方认定为挪用公款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私营企业及个人使用合计近五十余万元)通过验资注册……。因篇幅所限,公诉机关起诉书在此不一一赘述。
刘某某5年来所做的工作,没有为自己谋取任何的额外的私人利益,他的工作得到了上至领导下至职工的一致好评,被推选为该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该项目公司的开设,使该县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和县城屠宰场搬迁的纠纷得到有效的解决,故他又并被选为该县人大代表。但,人无完人,不可能面面俱到,刘某某在工作中也会因处理工作问题得罪某些人,此案因此而开篇。
本案公诉机关第一次起诉,庭审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之后公诉机关认为指控不成立,于是申请延期审理追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审理听取辩护人对追加起诉部分的辩护意见之后,公诉机关认为指控仍难以成立,于是又申请延期审理并再次追加起诉,人民法院因此三次开庭审理。在该案辩护人律师仔细梳理该企业成立的历史沿革及阅卷后发现众多重大起诉疑点,提出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大部分辩护意见,惟有在其中两万元借款中认定挪用公款罪(借款给朋友,朋友支付利息,应属正常的个人向单位的借贷关系),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实属遗憾。
以下为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刘某某的委托和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的委派,我依法担任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刘某某,并向有关单位调取了证据。今天,辩护人又认真参与了法庭审理。现,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私自决定将泰顺县食品公司的37万元公款挪用到某某公司的帐户上,用于注册验资(作为个人入股的不足部分),并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挪用公款行为,这一指控不能成立
(一)某某公司注册验资时,借用食品公司的公款是10万元(食品公司向信用社的贷款10万元)。向水产公司借款35万元的借款人应认定为某某公司,而不是食品公司
1、 从2001年2月12日水产公司的原始借据上看,水产公司经理赵某某的借款审批是“兄弟公司验资”,而当时需要验资的是某某公司,食品公司根本不需要验资。原始借据上注明:用食品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的原因是“某某公司财务章未刻,暂用食品公司公章”。显然,这一特别注明充分证实当时的借款人是某某公司。
2、 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明确当时的借款人是某某公司,其认为的兄弟单位也是指某某公司,借款用途是作为某某公司的注册验资。同时,其证言还说明在侦查机关对其制作笔录时,侦查机关以某某公司尚未注册成立,怎能认为是兄弟公司借款来质问证人赵某某,从而诱导证人赵某某将兄弟公司指认为是食品公司。所以,证人赵某某此前的有关笔录内容不是证人赵某某的真实意思,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依据。
3、 从实际的还款人来看,该35万元的借款和利息是某某公司直接还给水产公司的,而不是由某某公司先交还食品公司,而后由食品公司再交还水产公司。这表明该35万元借款的借款人应认定为某某公司。
4、 在证人赵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商量借款时,双方都明确借款人是某某公司,借款用途是作某某公司的注册验资。但是,具体办理借款手续的是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因为财务上的要求使用了食品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或使这35万元的借款经过食品公司的账户,这是经办人员的行为。显然经办人员的行为与证人赵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商量借款的借款人和借款用途可能有冲突,但这后果不应由被告人刘某某承担。
真正属于某某公司借用食品公司的公款是10万元,该款是食品公司向信用社的贷款后,借给某某公司作为注册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