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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既遂标准?

    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着手”:

    1.引诱卖淫罪的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行为人以引诱他人卖淫的意思,利用各种手段,开始实施拉拢等具体的引诱行为时;

    2.容留卖淫罪的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行为人以容留他人卖淫的意思开始向他人提供场所时;

    3.介绍卖淫罪的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行为人以介绍他人卖淫的意思将卖淫者或者嫖客向另一方介绍时。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既遂标准:

    1.引诱卖淫罪以引诱他人卖淫行为的完成、他人产生卖淫的意思表示“同意”为既遂标准;

    2.容留卖淫罪以容留他人卖淫行为的完成、他人接受并进入行为人提供的场所为既遂标准;

    3.介绍卖淫罪以介绍卖淫行为的完成、卖淫者与嫖客之间就卖淫嫖娼事宜达成一致为既遂标准。

【陈其象律师提示】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存在未完成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