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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572万构成四川省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私分国有资产572万构成四川省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2011-12-18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

原成都市水产公司改制期间,身为水产公司总经理、改制领导小组长的于世章及其领导班子,使数百万元的国有资产严重“缩水”,从中大肆敛财。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接报后迅速展开调查。11月30日,记者从锦江区检察院获悉,日前,锦江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据审理查明:水产公司是1977年注册成立的一家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2000年,水产公司开始进行企业改制。2004年水产公司进行改制资产评估过程中,时任总经理的于某某在该公司改制领导小组会上向财务部部长和改制领导小组成员陈某以及方某某等人提出对改制资产“评估少一点、评估低一点”。

2007年,水产公司完成改制,变更为由于某某、孙某、袁某某等共计20名股东出资,注册资本为2017000元的成都市通元水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通元公司”)。原水产公司名下提督街15号房产由通元公司占有、使用。去年4月,被隐匿的400多平方米房屋获得572万余元拆迁安置补偿款,被通元公司用于购置商业铺面。另外,于某某还授意成立了一家名叫成都索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索通公司”),由他实际控制,将水产公司账上部分资金转入索通公司账户内。期间,于某某以索通公司与他人“联营”的名义,提现10万元。

锦江法院一审认为,于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孙某、袁某某等人也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三年或三年六个月,并处不同罚金。一审判决后,于某某等人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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