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专家:机关滥发津贴补贴可按私分国有资产罪判
人民网北京8月2日电 (王泽)8月1日,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共同颁布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明确了有 “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等12种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副主任毕雁英表示,《规定》相对于中纪委2012年印发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约束范围由全体党员扩展至全体公职人员,但实际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滥发津贴补贴达到刑责标准的,可按“私分国有资产罪”,最高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8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从明确的违规行为内容上,与2012年中纪委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类似,但党纪的约束对象仅是全体党员,而《规定》的出台则将非共产党员公职人员群体纳入了管理范围。
针对一些表示“滥发津贴的行政处罚力度较轻”的言论,毕雁英表示,《规定》是以监察部为主的专门惩罚性规定,其权限只能明确行政处罚的内容。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可按《刑法》中明确的“私分国有资产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2006年公布的《公务员法》第101条第四款也规定:“变更公务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毕雁英举例说,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被检察机关查证私设小金库,私分公款。支行领导在明知人行系统没有规定员工住房补贴的情况下,以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对东莞人行全体员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保费总额为2064.44万元。三位涉案支行领导均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