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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家分享二审夏俊峰的辩护律师滕彪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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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家分享二审夏俊峰的辩护律师滕彪的辩护词 (2011-05-11 08:59:31)

标签: 夏俊峰案件 辩护词 城管执法 杂谈 分类: 札记

20095月,因为与前来执法的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沈阳小贩夏俊峰捅死了两名城管——申凯和张旭东。今年59日,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该结果目前引起社会公众的密切关注。针对此案件的舆论将会是对城管执法和我国刑法执行的一次重大挑战。最高法院如何裁决,让我们拭目以待。

在此郑重推荐大家欣赏夏的辩护律师滕彪的二审辩护词,既可以让大家对城管执法有个全新和全面的认知,也会对此案的焦点有更深入的了解。                             

                           夏俊峰案二审辩护词

 

                                 ( 2010-07-13)

                      作者:滕彪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夏俊峰的辩护人,我首先向被害者家属表示同情;不管夏俊峰有罪与否,两个公民的死亡总是让人非常遗憾的。我也将向法庭表明,两名城管和夏俊峰一样,都是城管制度的受害者,今天的法庭注定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战争。我们要极力避免的是一个悲剧引发新的悲剧,一个错误伴随着新的错误。

法律就是法律,我们不能把法律之外的个人情绪和政治压力等因素放在法律之上。依照诉讼法理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86条之规定,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一审判决是否正确。我要向法庭证明的是,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控方指控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则是量刑错误,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

一、 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定性错误。

1、案发之前夏俊峰并不认识两被害者,无冤无仇,该案的起因是2009516日沈河区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

证人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证明,城管把人抓住,就抢煤气罐,(香肠竹签等)东西扔了一地。妻子不让扔,十几个城管围着夏某就开始打,夏求别打了也没放过,打得夏某来回倒,站也站不住。夏俊峰的一只鞋被城管人员踩掉留在现场,在一审时已经作为证据提交并出示。夏俊峰的供述,城管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我们求饶,说今天周六,他们说别废话,一城管打我后脑勺……”妻子张晶的证词也证明了夏俊峰被十几人推搡殴打。城管祖明辉的证词也承认,夏俊峰的煤气罐被我们夺下来,放在货车上。(卷三34页)

2、在野蛮执法之后,城管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带到办公室进行殴打。这样,被害者申凯、张旭东当时的行为就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证人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证明,是城管人员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而不是夏俊峰主动上车。夏俊峰的供述、妻子张晶的证词也证明了这一点。(2010225日夏俊峰询问笔录:三四个城管拽我到他们车里。我挣扎反抗,不想跟他们去。)张伟的证词是夏俊峰主动上车,这与而张晶、尚海涛等5人的证词相矛盾,一审判决书对此没有任何解释。辩护人注意到,张伟的证言前后矛盾,不足采信。比如516日笔录,张伟提到夏俊峰刺了他一刀后又追他,但没追上。矛盾之处是:夏俊峰怎么可能追不上一个大腿已经受伤的人?又如,516日案发当天的笔录明白无误地说,没看见申凯和张旭东被谁刺伤(卷三17页);但一个多月后的622日笔录却说夏俊峰背对着我,正在用到扎张旭东。(卷三20页) 这显然不符合记忆规律,是在说谎。考察当时情境:城管野蛮执法,商贩避之唯恐不及,城管人多势众,不愿空手而归;夏俊峰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仍被殴打,前去虎狼之地将会如何,可想而知。因此主动上车之说,只有城管人员的证词,其实只是城管人员的想象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