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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为涉嫌贩卖毒品罪陆某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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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为涉嫌贩卖毒品罪陆某二审辩护词 (2013-03-31 12:30:00)

标签: 法律援助 贩毒 辩护

陆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胡勇平律师、申勇实习律师受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上诉人陆某提供法律援助,担任二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对案卷材料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现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对一审法院认定陆某贩卖毒品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认定陆某贩卖毒品数量的证据不足。

第一部分:一审法院认定:陆某与全某合伙贩卖300克冰毒,证据部分有证人罗某证言,同案被告陆某、谢某、全某供述,以及陆某本人供述。辩护人认为:证人罗某的证言仅能证明陆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无法证明所涉毒品数量,根据陆某和谢某供述,他们分别从陆某手中购买50克和20克冰毒,这与陆某本人供述贩卖给陆某50克、谢某250克的数量不符,相互无法印证,又无其他证据证明,缺乏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证明陆某所贩毒品的真实数量。

第二部分:一审法院认定:陆某单独贩卖350克冰毒、800K粉,所依据的证据为罗某证言、陆某及陆某供述。其中,陆某供述分两次分别从陆某处购买冰毒50克、K800克和冰毒100克,第二次退回冰毒40克;陆某供述第一次单独从张日扬处购买冰毒150克、K800克,卖给谢某100克冰毒,陆某冰毒50克及K800克,第二次单独购买冰毒200克、K200克,卖给陆某冰毒100克,被退回40克后,又卖给“华哥”12.5克、刘某10克,200K粉吸食20多克剩余被查获。根据如上供述,陆某贩卖给陆某的毒品数量情况能够相互对应上,但贩卖给谢某和“华哥”、刘某的毒品没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谢某的口供中不能体现,更没有“华哥”和刘某的供述,因此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第三部分:一审法院认定:陆某、谢某合伙贩卖195.61克冰毒及查获陆某170.09K粉。该批冰毒从谢某身上查获,尚未贩出,没有流向下线吸食人员造成社会危害;K粉从陆某住处查获,没有证据证明陆某有贩卖意向,有可能由陆某留做自己吸食所用(事实上根据陆某供述,该批K粉原200克,他自己吸食了20多克),不能计入贩卖数量。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条规定:“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或者被告人翻供,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结合本案,一审法院认定陆某贩卖冰毒845.61克、K970.08克证据不足,不能充分认定该数量,并且上诉人陆某也对自己的有罪供述持异议,他在上诉状中表示:在公安机关的第2次讯问笔录上签的是“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讲的都不一样”,后来在办案警察的强行要求下才将“都不”两字涂掉,结合陆某第2次讯问笔录(76页)和一审庭审记录来看,不排除侦查机关有诱供、逼供嫌疑。

二、陆某与谢某共同贩卖的195.61克冰毒被及时缴获,因未流入社会致危害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