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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故意伤害罪未遂的认定与处理(4)
来源:未知 作者:j 日期:10-06-29
四、雇凶伤人未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纷繁复杂,雇凶伤人的犯罪也越来越多。现实生活中,受雇人一般都能“顺利地”实现雇主的犯罪意图,对被害人完成伤害行为。但有时由于雇主或受雇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成所愿”,没有完全满足雇主的要求。
(一)雇主欲伤害特定人,结果受雇人没有造成该特定人伤害或造成轻伤以下结果
1、受雇人错误地伤害了其他人,雇主是否成立故意伤害未遂
这种情形下,雇主并不希望特定人以外的人受到伤害,也许是觉得这对他本人没有什么意义,起不到“教训”的作用,也许是怕事态扩大,惹祸上身。其他人受到伤害一般会违背自己的意志。那此种情形构不构成犯罪?若成立犯罪,是以故意伤害罪既遂处罚,还是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处理?笔者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处罚。如前所述,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是以是否完全达到分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具体的犯罪对象并不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以及客体都不要求犯罪对象被行为人所特定。此种情形中,虽然最终伤害的人不是雇主所希望的,但是雇主可能会指明犯罪对象、提供犯罪工具、指明犯罪场所、提供报酬和处理相关的善后工作,如果没有雇主的先期行为,受雇人绝对不会冒险实施伤害行为。此外,该情形中虽然特定人以外的人受伤可能违背了雇主的意志,而要想成立故意犯罪不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犯罪结果的发生都不能违背行为人的意志,但是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只要求别人的受伤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即可,并不关心某一个特定人的受伤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客观方面受雇人也确实因为雇主的“悬赏”行为完成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只是由于认识错误而误伤他人,而具体目标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 故意伤害罪的客体即他人的健康权利确实因为雇主的先期行为遭受到了侵害。对雇主而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已经全部成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既遂定罪处罚。 只是在具体量刑时可以适当考虑雇主主观方面的内容。
可能会有人怀疑这样对雇主是否欠缺公平,因为在雇主“交代”下去以后,受雇人由于自己的原因并没有达到雇主的要求。如果这样也成立犯罪既遂的话,岂不是因为别人的错误也让自己承担责任?受雇人不管有没有按照雇主的要求“负责任地”“收拾”他意欲“收拾”的人,雇主一概要承担故意伤害既遂的刑事责任。这是否违反“罪责自负”的原则?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受雇人“正确地”伤害了雇主希望伤害的人和“错误地”伤害了其他人对雇主的量刑应该是有影响的,可以将此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毕竟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和刑罚不是一个概念,不可等同。其次,受雇人的伤害行为若没有雇主的指使并不会进行,他一直是带着“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心理积极为雇主服务,结果才会造成有人受到伤害。应该说雇主的指使和他人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这也是对那些采取非法手段去解决私人矛盾和恩怨的人的警示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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