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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核心观点正当防卫)

[转载]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核心观点正当防卫) (2012-04-15 20: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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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核心观点正当防卫)作者: 刘文广律师

    近日,与同事合办的一刑事辩护案件审结,因“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不能排除正当防卫可能性)、“刑法修正案八”的适用(未成年不构成累犯),本案值得回味。

 

案情简介:

    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及被害人朋友打牌过程中,因与被害人朋友发生争执,被害人与被告人打斗,后双方均持械(被告人持短刀、被害人持折叠铁棍),被告人的行为致被害人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于2011年5月3日审理;被告人行为时距前罪出狱不满五年;

 

辩护方案:

    1、就被告人与被害人谁先持械攻击一事,案卷中讯问、被害人与证人询问笔录存在不同的表述。依据“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司法审判原则,我们主张被告人存在防卫情节;

    2、被告人前科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依据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累犯认定的修正,我们主张被告人不属于累犯;

    3、因相互打斗行为中双方均持械,正当防卫难以认定,我们建议被告人认罪(但不认责),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依法从轻、减轻刑罚;我们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免于刑事处罚”的刑罚。

 

审理结果:

    法院按照我们意见,没有支持公诉方认为被告人属于累犯的主张,在羁押七个月许后判决被告人八个月徒刑(判决生效后半个月)。以下是本案辩护词:

 

辩护词

 

本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本案不能排除被告人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因此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存在正当防卫情节,对被告人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但超过必要限度的程度不大,应当酌情减轻处罚

有证据证明崔使用铁棒攻击被告人在先,而被告人用刀反击在后;且从被告人受伤的部位,通过常理可以认定被告人用刀攻击崔的行为是在崔举铁棒攻击、手臂尚未下落时对崔进行的反击。虽然有其他证据与此证据存在矛盾之处,但是在不能否定此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该规定体现出的“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刑事审判原则(即有罪与无罪存在疑问时,应当认定为无罪;罪重与罪轻存在疑问时,只能认定罪轻),因此本案只能认定被指控的行为系在正当防卫意识下行使的正当防卫行为。

(二)崔使用三节折叠铁棍进行攻击的行为,严重威胁到被告人的身体健康,因此被告人使用单刃刀进行防卫具有防卫的正当性;被告人对崔进行的反击,客观上制止了崔的伤害行为,且超过此必要限度的程度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应当酌定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主观上的故意属于正当防卫范畴上的故意,与一般伤害行为的故意具有明显的不同。

(一)被告人正当防卫限度控制不当,情有可原,对被告人应当酌定从轻处罚

在身体健康受到崔现时暴力威胁的情况下,被告人出于保护自己身体健康不受到伤害的目的,行使了反击崔、制止崔继续攻击的行为。在此时,要求被告人严格控制防卫限度,未免过于严苛。被告人防卫限度控制属稍有不当,因此情有可原。

(二)被告人正当防卫行为控制不当给崔造成伤害,虽具有故意,但恶性不大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虽曾服刑,但也依法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且本案被告人的故意属于正当防卫范畴上的故意,主观恶性相对不大。

三、被告人不属于累犯

四、刑事判决具有预防犯罪为主、惩罚犯罪为辅的目的。

从预防被告人再次犯罪的角度上看,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曾因积极改造,九年徒刑被依法减刑长达四年之久,因此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应当酌定减轻被告人的刑罚;